(2)基因技术与基因信息
将生物技术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有一个过程,而这与美国有关判例的推动有很大关系。起初,人们对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存在较多疑虑。如Funk Brothers Seed Co.v. Kalo Inoculant Co.涉及到一个氮固化的案件,在该案中法院否认了专利的有效性,理由是这些细菌的品质像太阳的发光一样是所有人类知识存储的一部分,它们是自然法则的产物,对任何人来说都没有专有权。但是,自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第一次对发明来自于人为单细胞生物基因的细菌本身的权利要求给予专利保护后,生物技术领域专利保护范围被扩张了。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瓦乃恩 • 伯格指出,基因改变的生物组织可以当成是“物的制造”或者是“物的组成而具有可专利性,因为人类组织开发新的基因技术有效地把这种组织从自然的类别中移除了。发明者发明的不是自然手工的,而是他自己的,因而是可专利的标的。在决定是否有专利性时,通过集中于人的干预作为本质的因素,法院重新强调了将世界的原材料和重新组织的原创发明者的作用,从而为这一结果的专利权提供了正当性。
随着生物技术的急速发展,人们对基因研究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人类基因组计划对人类基因构图的研究即是典型例子。基因技术的发展和遗传工程的开发,使得遗传学家有更多的工具来检测人类基因的结构。人类基因组计划涉及到一个包括我国在内的跨国性质的组织,其重要目的是编制一个人类基因中所有的密码化信息的结构和序列的描述图,以提高人类对自身基因的认识能力,增强对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在人类基因研究方面,美国走在前面。美国有国家健康研究所(NIH)、能源部(DOE)、Howard 医学研究所(HHMI),以及国家科学基金(NSF)等主要的人类基因组工作机构。一些私人的公司也开始从事这种研究工作。这些机构还建立了数据库,可以通过因特网来获得基因研究资源。人类基因图通过将基因连结来组合信息,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基因信息,它能够产生以双数为基础的整个人类基因完整的基因序列。人类基因研究产生了生物物质和相关的数据,如NIH、DOE、HHMI等建立了存储库以便让研究人员来获得生物材料。
无疑,人类基因计划的实施需要有关国家研究人员投入可观的研究资金、大量的创造性劳动。从科学研究的基本原理和伦理出发,人类对这些被揭示的基因可以自由使用与掌握,以服务于人类的福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应将基因研究看成是国际性的努力,将其特征界定为信息的自由交流。有些学者看到了对发现的激励与由于基因信息商业化引起的社会成本之间的特定联系而主张基因信息的非商业化。如乔治 • 凯海沃指出:如果基因数据信息具有价值仅仅是在其基因序列游离于公共信息之外,我没有看到研究者怎么获利,除非他坐在它的上面,而这违背了科学慈善事业的所有传统。[⑥] 但是,人类基因研究已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科学探索,疾病诊断的需要以及来自于基因研究潜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使得基因研究者强烈地对其基因研究成果主张财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例如,在1992年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所对基因片段提出了专利申请。再有,人类基因信息研究作为一种创造性劳动,本身需要投入劳动、时间和资源。为了鼓励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需要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通过赋予对基因信息的财产权显然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关于人类基因信息的科学上、道德上和经济上的讨论则对赋予人类基因信息的财产权提出了挑战,其中重要的理由是主张人类基因中的信息理所当然地是全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而不应视为基因研究人员专有的个人财富。
虽然人们对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存在争议,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却在向前发展。美国在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始终走在前面,这当然与美国专利法对可专利主题的开放性态度有关,因为美国《
专利法》重申了“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都属于可专利主题”。司法中的观念也认为自然发生的产品没有专利,但这种产品的发现者可以在改变了该种自然产品的形式后就其单独主张专利。至于在实践中,专利权报偿的动力常常使得一些涉及到基因的基础研究的“私人”实验室对于基因图和相关的序列产生的数据牢牢地控制,以维护自己市场方面的优势。这些公司在申请专利前不会将有关基因数据公开。应当说,基因技术研究者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对于基因信息的公开缺乏热情,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取得专利权后潜在垄断利润的巨大诱惑。
鉴于人类基因信息的重要意义,在赋予其专利权时需要重视信息平等和信息正义问题。这方面的专利问题是一个不需要借助于
专利法的结构性原则作出解释的政策性问题。在对待基因信息的财产化和非财产化问题上,不同利益主体的立场和观点有很大不同,这也反映了对基础科学理念的差异。从理论上讲,它牵涉到在基因信息范畴中对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以及如何最佳地处理基因信息的研究、流通与限制等问题。如人类基因组计划产生的基因信息涉及到的基因信息的控制、接近、传播和商品化问题,以及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信息的滥用问题,都需要在产权化或非产权化的环境下加以解决。这些问题也反映了信息产权化的一个矛盾性模式,如它曾经是丰富而又稀缺的,潜在地自由流动和潜在地商业化的。但总体上说,基因信息专利化仍然是较为适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