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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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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之后


蓝寿荣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知情权
【全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规范
  ●信息披露不实侵犯投资权益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体现公平
  ●信息透明规范奠定市场信用
  只要一提到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就会想起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强制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披露其信息,是政府干预的体现。当然,这种政府干预又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它要确保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自由,即确保投资者的交易选择权立法加诸市场主体惟一的限制就是信息披露,这种干预政策虽然是监管者的事前介入,但却止于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无论是当事人的发布自由还是公众的投资自由都没有因此受到限制。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相继出台,从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1999年《证券法》,基本上建立起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从制度制定上看,中国证券立法几乎已具有一个典型的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所有条件,但由于证券市场自身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出现,甚至有时非常严重。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十几年来的几乎所有违法违规事件都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有些情况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由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即一方面要发展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完善的市场基础和市场规则,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证券市场设立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担负着为国企筹资解困的历史重担。传统与现实、发展与稳定,将这样一个难题呈现在我们的面前。这就是为什么在证券市场上监管制度和政策、措施一再制定颁布,而又实施效果不明显的一个历史原因。
  撇开我国的特殊性,从西方国家看,在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时间最长、制度相对完善、实践经验最丰富的美国证券业界也不例外,如安然公司事件、世界通信公司丑闻等事件。事实上,自从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以来,经过几十年的演进,就制度本身而言,已经越来越完善,重要性为大家所认可,实施后的效果也有目共睹,只是投资者权益被侵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仍然层出不穷。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本身,而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主要是作为监管手段来看待和运用的,也就是说主要是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待问题的。如果从投资者视角来看,会发现信息披露不实行为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犯,受损害的不仅是证券市场,还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并不是要保证每个投资者不亏损,而是要确保每个投资者在投资时得到他应该知情的所有信息,然后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可见,充分保障投资者拥有知情权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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