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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法治化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行政主体执行行政程序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行政程序行为,让行政主体以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法律将失去意义。
  法治化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行政程序的,必须适用该程序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适用其他程序或变更程序内容或不适用程序,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五)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应与先前行政行为保持一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于行政执法上的技术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适用也一样。平等原则即是对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其建立在法治化原则之上,即羁束性法规之外的条款才适用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具有合理性,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并不平等,但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地位则应当是相等的。法律平等应体现正义观念,即每一个人必须得到他所应当得到的东西,相同的的情况必须给予相同的待遇,不同的情况必须给予不同的待遇。[11]可见,法律的平等并不是平均主义,而是有原则的区别对待。平等原则有效的控制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程序实体内容的公正操作性和相对人对行政程序实体内容的预见性。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的适用上对相同情况下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同等对待,同等处理,不同情况应合理的区别处理,保证行政程序适用前后的统一协调。
  结束语:
  本文对我国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确立从程序的选择适用到开展进行,再到程序的结果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反映了行政程序的普遍特性;同时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作为程序参与人提出了新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则的三个构成要件。而且在实现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程序效率的提高,使法的价值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我国作为人民民主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通过行政程序立法来保证行政职权公正行使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必将使我国的民主法治更进一步。
  
【注释】  辅导老师:陈国栋。
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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