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在我国,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内容的学说在学术界并未统一。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8]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诚信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9]由于我国并未制定行政程序法,所以以上观点都只是在学理上的论定,但对于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都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在确立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时,除了应当注意前面所叙述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但由于这只是在性质上的认定,笔者认为还需注意的是:
1. 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应以程序上的规定为主,对程序本身的内容和性质进行说明,包括程序的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几个要素;实体上的规定针对行政主体在行使程序中自由裁量权,但对于行政程序组织方面的内容,由于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子部门法,程序法只对程序运作过程的内容进行规定,组织方面的内容在行政法中规定即可,这也体现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统一性。据此,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上也应分程序本质上的原则和程序行使上的原则。
2.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之间不应具有交叉性,而应保持相互独立。虽然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但仍应却有一定的独立性,否则在法律适用上会造成混乱,与法律的确定性不符。
3.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应在内容和标准的理解上具有唯一性,使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符合行政程序法本身的特质,不应与行政程序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混淆。
基于上述的分析和认识,笔者认为我国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应是在程序本质原则上包括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时限原则;在程序形式上的原则包括法治化原则和平等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的行使应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行使。
公开原则是我国作为人民民主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其中的“民主”应包括政治上的民主,即人民可以广泛参与到民主政治中。公开原则让人民充分了解行政执法的过程,为参与政治提供了前提。同时公开原则使程序为人们所预先了解,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行政程序本身公开,让人们了解程序的流程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分配,这是程序公开的基础;其次,行政程序的行使过程公开,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操作,体现公正,这是程序公开的重点;最后,行政程序的结果、信息公开,这是对程序实体上的要求,以保证实质公开与形式公开相统一。
(二)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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