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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票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四、教训及启示
  从此案吸取教训,防范此类案件应当做到:
  1.商业银行对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对于银行而言,收取保证金的比例越高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越小。
  2.银行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开立信用证或贷款时,应对债务人所提供的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考察,以避免担保流于形式。
  3.关于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82.某银行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1997年12月2日,××置业有限公司欲从某市洛龙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因流动资金不足向某分行某支行申请签发不足额银行承兑汇票。经信贷员调查并经分行审批,经办行于1997年12月8日向该申请人签发了两份票面金额共计54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份承兑汇票金额为300万元、到期日1998年6月4日;另一笔承兑汇票金额为242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6月8日。两笔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均为某市洛龙商贸有限公司。
  该笔授信方式为敞口银行承兑,并提供了两种担保形式。其中,由第三方××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某分行某支行的存款提供500万元保证金担保;剩余的42万元敞口部分由第三方××钟表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办理了担保及有关手续后,签发了54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该笔承兑到期后,经办支行用500万元保证金解付部分承兑款项,敞口部分的42万元承兑款项因承兑申请人无力承付造成垫款,转入逾期贷款。后形成呆帐。现被清分为损失类贷款。虽经某分行到承兑申请单位和担保单位多次催收,仅收回7.66万元,最后终因还款能力有限造成34.34万元垫款无法收回。
  二、法律诉讼情况
  在多次清收无果的情况下,某分行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审理,与2000年2月4日下达民事判决书[(1999)中原经初字第759号],依法判决××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某分行本息34.3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7961元。因担保时效已过,担保单位担保责任免除。判决生效期满,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其还款义务,某分行又于2000年7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方查找,结果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02年4月23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0)中执字第975号],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2000年5月18日,担保单位××钟表有限公司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注销。2002年12月19日,债务人××置业有限公司亦因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注销。
  三、评析
  该笔贷款因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均被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又经过法律诉讼程序对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进行了财产追索,因无任何财产抵偿某分行债务现已被法院依法终结执行。
  由于该笔贷款难以回收的因素有:
  1.债务人和担保单位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注销;
  2.债务人和担保单位已无任何经营活动和收入来源;
  3.已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进行财产追索,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4.因诉讼过期,法院判决担保单位保证责任免除;
  5.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四、教训及启示
  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银行应当做到:
  1.银行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按照企业的偿付能力要求企业交纳足值的保证金。
  2.要求企业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注重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的跟踪管理,特别是诉讼时效的管理,一旦超过诉讼时效,银行丧失胜诉权。应当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就可转变为诉讼时效。
  83.某银行与××制冷电器公司141万元承兑垫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企业概况。
  承兑申请人××制冷电器公司,经某省工商管理局注册于1993年6月成立,是某日报社下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商业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经营家电产品。因公司管理不善,市场疲软,业务逐渐萎缩,最终停止经营。因借款企业不能偿还其他企业欠款及银行贷款,其法人代表耿某涉嫌诈骗,已被判入狱。
  某分行在1999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分4次为××制冷电器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700万元,用于购进空调等家电产品。敞口资金210万元,期限6个月。汇票到期后,因借款企业欠其他企业借款较多,恶意逃避某分行债务,不履行剩余的150万元还款责任,导致某分行垫付资金150万元。后经某分行起诉,企业还款9万元,剩余141万元不能还款。虽经某分行多次努力,但因借款企业负责人犯法被判刑以及借款企业无任何财产可执行,法院于2001年11月10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后终结执行。
  至此,某省××制冷电器公司欠某分行借款141万元人民币难以收回。
  二、银行授信情况
  某分行于1999年2月12日经贷审会研究并下达审批文件(1999
  第15号)同意对××制冷电器公司核定承兑额度人民币700万元,其中70%为定期存单质押,剩余30%以某省通力集团公司所有7.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期限陆个月。某分行于1999年3月10日开始分次在办理了相关存单质押及土地抵押手续后出账,分别为:1999年3月10日办理银行承兑350万元(承兑合同为99007,质押合同号为99007-01,抵押合同号为99007-02),出票票号为VII03167394—VII03167400(共7份),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9月10日,存单号为6349,金额245万元;另于1999年3月23日办理承兑100万元(承兑合同号为99016,质押合同号为99016-01),出票号为VII03167405,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9月23日,定期存单号为9004,金额70万元;于1999年3月30日办理承兑100万元(承兑合同号为99018,质押合同号为99018-01),出票票号为VII03167407,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9月30日,定期存单号为9006,金额70万元;于1999年3月31日办理承兑100万元(承兑合同号为99019,质押合同号为99019-01),出票号为VII03167409,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9月30日,定期存单号为9007,金额105万元。
  三、评析
  (一)合同存在瑕疵。
  以上授信在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时,由于当时合同设计文本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只适用于一次性交易,而不适用于额度授信内的分次多笔交易。当时合同设计文本要求在合同有关条款上写明承兑汇票号码,所以只能在合同上写明先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而后分笔签发的其他几笔承兑汇票号码无法写明,与此相对应抵押合同上只能写明抵押总金额210万元,但不能写明分次签发所有银行承兑汇票的号码。因此,在第一笔350万元的承兑按照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后,以后办理的350万元承兑无法办理相对应的土地抵押手续。同时在第一笔承兑到期后,为减少某分行资金垫付,保证承兑汇票款项的解付,在企业往来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动用了以后诸笔承兑保证金,最终造成某分行垫付资金150万元。
  (二)抵押手续瑕疵。
  某分行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对承兑申请人进行起诉,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存有缺陷,在加上动用后续承兑保证金解付前笔承兑汇票款项,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金经初字第353号判定担保人以土地担保的350万元承兑汇票款的因已承付而免除担保责任,后签发的350万元承兑因担保手续存在瑕疵而免除担保责任。法院对某分行要求通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某省××制冷电器公司承担45万元还款责任。由于某分行第一次诉讼的结果未能保全全部债权,所以某分行随后又以承兑申请人负有直接还款责任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1年5月1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予以支持,第二次判决××制冷电器公司还款105万元。经多次查找,又扣收企业9万元资金还款。但因企业法人代表犯法被判刑,剩余的141万元垫款无任何财产可执行,法院于2001年11月10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后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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