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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某银行与××珠宝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1993至1994年间,某分行向××珠宝公司(下简称珠宝公司)发放三笔人民币贷款,合计255万元。其中:1993年6月23日发放5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8.82‰,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下简称房地产公司);1993年8月28日发放115万元,期限九个月,利率9‰,由某市××科技开发公司(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保;1994年3月15日至5月27日分四次共发放90万元,期限半年,利率9‰,由科技公司担保。截止2003年6月20日,尚欠本金255万元,利息319.8万元(利息计至2002年6月30日)。
  珠宝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31日,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珠宝、玉器、钟表、字画、工艺品。1992年至1993年间,银行为发展混业经营,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组建了一批全资公司,珠宝公司是其中的一家。1993年后珠宝公司及隶属的某市××企业集团公司(包括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珠宝公司)挂靠某市财委,某市财委撤并后无新的挂靠单位接管。珠宝公司成立之初投资北京歌舞厅,因金融机构收紧银根,无后续资金投入,主动撤资,损失装修费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一家珠宝商店,因经营不得法及市场等原因,长年亏损。据该公司2000年11月报表反映,累计亏损375.18万元。1998年11月30日,某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评析
  2001年2月14日,某分行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的结果:
  1.资产:25.38万元。其中蓝鸟小汽车23.5万元已由某分行处置。
  2.存货:53.35万元。主要是一批金银珠宝,某分行已收回办理以物抵息手续。
  3.债权:50.25万元。债权难以收回。
  从清查的情况看,珠宝公司实际上已无有效资产。
  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2年月日,注册资金300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装修工程、建材等。1992年至1993年间,银行分行为发展混业经营,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组建了一批全资公司,房地产公司是其中的一家。1993年后房地产公司及隶属的某市××企业集团公司挂靠某市财委,某市财委撤并后无新的挂靠单位接管。房地产公司成立后,主要投资澳门、某市、某县、及某市房地产,93年金融机构收紧银后,无后续资金投入,所投资的房地产无法转让,造成巨大损失。截止2003年6月20日,该公司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5749.98万元,利息18782.62万元(其中贷新还旧前利息1068.63万元)。
  2001年2月19日,某分行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的结果:
  1.银行存款:47万元。
  2.资产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66万元。
  3.房产和土地:2504.68万元。
  4.债权:其中有望收回债权70.84万元;难以收回债权6207.14万元。
  5.投资:7509.2万元。
  据该公司报表反映,截止2003年7月31日,累计亏损12833.8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担保能力。2001年后,银行对某市××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有效资产进行清理,在银行对房地产公司直接控制下,将某市××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有效资产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并逐步收回。
  担保单位科技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6日,注册资金50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主要经营MLL-910型多元素分析仪及系列产品,冶金矿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1992年至1993年间,银行为发展混业经营,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组建了一批全资公司,科技公司是其中的一家。1993年后科技公司及隶属的某市××企业集团公司挂靠某市财委,某市财委撤并后无新的挂靠单位接管。科技公司成立初衷是以开发高科技产品,但由于科技力量不足,试搞的几项开发项目都没有成功,后转做投资、贸易,均以失败告终。加上管理不当,亏损严重,于2002年10月23日被某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科技公司2002年1月财会报表反映,该公司累计亏损311.87万元。截止2003年6月20日,科技公司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597.85万元(含贷新还旧前欠息160万元)。
  2001年2月15日,银行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的结果:
  1.存货、资产:55.95万元。其中41.06万元无实物;其它无处置价值。
  2.债权:363.76万元。其中186万元是原某分行行长官某案挪用款;163.76万元债权难以收回。
  3.投资:27.67万元,已难以收回。
  从清查的情况看,科技公司实际上已无有效资产。
  三、教训及启示
  因为借款单位及其中一家担保单位已无有效资产,营业执照已被工商局吊销,另一家担保单位欠银行巨额贷款本息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余额已实际损失。
  从本案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有:
  1.要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强化商业银行在企业改制重组中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在议定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当充分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同时,除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外,银行应参与对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债权债务重组等改制过程。
  2.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局)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认真研究债权保全工作,制定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黑名单”,不给恶意逃废债企业的当事人办理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对于已经办理的,应当取消其开户、贷款资格,从资金运用上控制债务人。协调各级党委、政府支持,牵头组织商业银行联合制裁和打击逃废债行为。
  3.利用信贷咨询系统建立金融部门“网上清收”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拉网式”的清收,使债务人资金无法转移,周转,迫使债务人还债。
  4.商业银行应拓宽监督渠道,对恶意逃废债行为进行多方面的监督。
  72.某银行与××食品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注册资金800万元,是香港××食品有限公司与某市供销社合资经营的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位于某市北某城工业开发区欧江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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