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形成的原因。
1.贷款发放的概况:电化铝厂为了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于1996年先后三次向某分行某办事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150万元,见下表:
序号 合同号 本金金额 期 限 展期期限
1 ××03 50万元 96、3、28-96、9、27 96、9、27-97、9、28
2 ××09 50万元 96、5、31-96、11、28 96、11、28-97、5、28
3 ××07 50万元 96、7、19-97、1、19 97、1、19-97、7、19
上述贷款由于借款人当时的厂房及土地还没有办理有关的产权证,无法办理贷款抵押,所以贷款是以李某名下的住宅作抵押担保,房屋面积317平方米,评估价值5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还以借款人的部分生产设备作抵押担保,价值85万元,但未能办理抵押登记。1999年,经过某办的积极争取,贷款除李某名下的住宅作抵押担保不变外,增加了以借款人办公楼和配电房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其中办公楼权利价值120万元;配电房面权利价值30万元。至199年6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其破产时,电化铝厂累计拖欠某办贷款本息1,898,534.96元,其中本金150万元。
2003年3月,资产管理中心某分中心成立,上述贷款归中心管理。
2.电化铝厂的经营状况:电化铝厂于1992年动工兴建,主要进口设备生产电化铝烫箔和渡铝膜,占地面积3.3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6877万元,职工人数125人。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电化铝60万卷,渡铝膜500吨。由于自有资金资金不足,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等原因,使该项目1992年动工,直到1997年才建成投产。基建时间过长是该项目失败的致命原因:
(1).建设期太长,期间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需求变化,设备更新换代,汇率变化,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5年建设期约1200万元巨大的利息费用支出等,使电化铝厂未投产就背上沉重的财务包袱,总投资比原来翻了一翻。
(2).企业投产后,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设备始终没能调试到可行性分析设定的生产能力,试产期间过长,试产费用损失严重,电化铝厂从试产开始,就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
(3).投资资金不足,包括设备及基建投资资金不足额,使部分设备配套不完善,从而影响设备的整体生产能力。生产周转资金不足,试产及生产期间所需的流动资金不足,一部分靠赊销原材料,一部分靠企业内部高息集资解决企业生产所需的周转资金,导致企业财务费用增加,与企业停产、半停产的生产状况形成恶性循环。
上述原因导致电化铝厂经营举步为艰,至1999年4月,电化铝厂总负债10584.19万元,总资产7168.99万元,亏损累累,资不抵债,企业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经营。鉴此,某市政府批准该企业关停,1999年6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宣告电化铝厂破产还债。
二、银行的对策
1.落实贷款抵押担保,取得优先受偿:贷款发放时,贷款是以李某名下的住宅及借款人的部分生产设备作抵押担保,但只有房屋面积317平方米办理了抵押登记,权利价值50万元。生产设备价值85万元,由于手续不全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具有优先受偿的只有房屋部分,金额50万元。鉴于这种情况,1999年初当某分行获知电化铝厂即将破产时,立即与借款人协商增加抵押物保全债权,经过某办的积极争取,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
(1).李某名下的住宅抵押担保关系不变,但为了便于处置,根据清算组的意见并取得法院同意,将该抵押物按同等价值与电化铝厂的真空车间置换,并参与电化铝厂的整体处置变现。
(2).增加借款人办公楼和配电房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00年12月破产清算组确认上述贷款抵押有效,具有优先受偿。三个抵押物经清算组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总价值3,148,864元,按破产企业整体变现率43%计算,变现价值为1,354,011元(未扣变现费用)。扣除清算费用100,738元,不动产转让费用151,107.6元,实际受偿金额为1,102,165.4元。
2.及时申报债权:1999年6月,某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电化铝厂破产还债,同年6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以“(1999)×法破字第4号之一”裁定电化铝厂破产,1999年7月5日以“(1999)×法经第4号”通知债务人申报债权,某办于1999年7月3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正式申报了债权,总金额1,866,909.83元,其中本金150万元,利息366,909.83元。但1999年10月某市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所作的审计报告,以及2000年12月破产清算组向法院及各债务人所作的“电化铝厂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均确认某办的债权总额为1,898,534.96元,并最终以该金额计算受偿分配。
三、破产分配
(1).优先受偿金额:根据破产清算组委托某市资产评估所对电化铝厂破产财产进行的评估,至1999年6月14日,电化铝厂资产总值为4651.26万元,变现价值2000万元,变现率43%。其中抵押给某办,有优先受偿的办公楼、配电房、真空车间,
三个抵押物经清算组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总价值3,148,864元,按破产企业整体变现率43%计算,变现价值为1354011元(未扣变现费用)。扣除清算费用100,738元,不动产转让费用151,107.6元,实际优先受偿金额为
1,354,011-100,738-151,107.6=1,102,165.4元。
(2)、参与破产债权分配金额:某办债权总额为1,898,534.96元,优先受偿1,102,165.4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债权总额-优先受偿金额
=1,898,534、96-1,102,165.40
=796,369.56元
按分配率4.2952%计算,分配金额为:
796,369.56×4.2952%=34,206元,
(3)、合计总受偿金额:优先受偿+破产债权分配金额
=1,102,165.40元+34,206元
=1,136,371.40元
2002年12月30日,某办收到某法院转来受偿分配资金100万元,剩余136,371.4元等待法院分配。
四、评析
综上所述,鉴于借款人已经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不在支付债务,虽然某市法院还没有出具破产终结裁定,而且某分行还有136,371.40元的受偿资金等待法院分配,但破产分配方案已经定案,电化铝厂已经没有其他资金来源还款,电化铝厂有关的清算、偿付工作实际已经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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