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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3.执行程序的恢复
  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只是自愿履行的依据,而并非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若当事人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生效法律文书就随着义务的履行而执行终结。由于和解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人民法院不能据以强制执行,所以当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主动履行义务或反悔时,双方的和解协议就失去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其他执行措施
  除了上述常用执行措施外,民事诉讼法根据实践需要,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执行措施。
  1.搜查
  搜查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搜查的条件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时,人民法院搜查,必须依法进行。
  2.强制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交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指对越期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迫使其履行义务的经济手段。该执行措施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具有惩罚性。惩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行为,即使迟延履行没有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要支付。二是具有补偿性。其中的一部分用来补偿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间由于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六)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已经被执行的财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回转原因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其他有关机关撤销。
  66.某银行诉××实业发展公司、工商银行某分行借款担保纠纷胜诉未执行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实业发展公司(第一被告)
  被告:工商银行某分行(第二被告)
  1992年8月5日,某银行某分行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某分行贷款700万元给第一被告用于开发房地产,月利率千分之八点四,期限为至1993年8月4日。某银行某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属的信用卡公司至函某银行某分行,愿意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但某银行某分行只能提供此函的复印件且无其他相关材料。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某银行某分行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从1993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5%计付利息。该补充协议签订后,第一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期限届满,第一被告仍欠7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某银行某分行诉第一被告应负偿还所欠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第二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某分行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者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因其内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之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被告逾期未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某银行某分行诉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仅有工商银行某分行致某银行某分行的函的复印件,而无其他相关材料予以印证,因此该函之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诉第二被告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1)《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补充协议》无效。(2)第一被告偿还700万元贷款本息,1993年8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3)驳回某银行某分行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某银行某分行未在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此笔贷款无法收回、
  三、评析
  债权人胜诉后,若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内没有申请执行的,债务人的法定债务就转变为自然债务,债权人就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分期履行还款协议,债务人先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因而债权人就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当此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就不再履行偿还义务,在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就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银行应当特别注意防范该种情况。
  四、教训及启示
  依据法院判决银行胜诉的案件,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之内执行,否则,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就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债务人对于超过执行期限仍然自愿履行义务的,债权人(银行)有受领权。
  1.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2.对于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一般与《担保合同》配套使用,在签好《借款合同》的同时,也要签好《担保合同》,二者不可或缺。
  3.银行应妥善保管有关材料,若发生诉讼,原始的材料是很重要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请求要有证据的支持。
  4.规范档案管理。本案法院判决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是因为银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防止信贷业务资料流失。银行要把档案管理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67.某银行诉××机电工程公司等借款纠纷未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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