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姚启建
【全文】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执行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银行作为法律文书的义务方时,应主动履行,积极争取和解,避免强制执行,以减少执行中的费用支出,使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银行作为权利方申请执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要符合两个条件:(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有2种,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之日起计算。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
3.以书面形式申请。
虽然法律并未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但为了避免争执,银行应以书面申请为宜。
4.申请执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财产线索。
二、执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找准被执行人
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71至
274条,以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76至
82条规定,正确确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1.一般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的败诉方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等无力履行义务时,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时,变更后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对开办单位在开办企业时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应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财产,致使其无力偿还债务的,应追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以其遗产清偿或变更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二)采取正确的执行措施
《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执行中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1.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注意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注意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4.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申请参加分配。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凭执行依据申请按比例分配。
11.行使代位权。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12.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比如股息、红利等。
(三)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银行要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比如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行名称及账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
三、灵活运用执行中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当银行的贷款抵押物或质押物等担保物被其他人申请法院执行的,银行应当及时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的保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承诺。《
民事诉讼法》第
212条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越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