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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析与防范(二)

  3.对于不补办落实债权手续的企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克服畏惧情绪,向上级行或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或银行业同业公会等部门反应,寻求对逃废债企业的金融制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途径的公力救济。
  5.企业承包与银行债权保护。
  (一)企业承包与银行债权保全。
  1.根据《贷款通则》第47条规定,银行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了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等。
  2.企业承包时未明确承包前债务处理的,银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主体虽未倒闭,但又另外承包且无偿还能力的是否由按承包合同偿还原债务的主管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的电话答复》可以作为参照。根据解释精神,承包并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企业本身承担,不能由其主管单位承担。
  3.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法【1993】8号)指出: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然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以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第二,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对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以上是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处理办法,但对其他企业承包时,可以参照处理。
  (二)企业租赁与债权保全。
  1.企业租赁时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据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承租方可以是个人、合伙或企业等。
  2.《贷款通则》第47条规定,银行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18条第6款规定,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企业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处理”。第28条规定,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的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或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
  3.租赁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前债务租赁时没有落实或落实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仍应以租赁企业为被告,也可将主管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租赁期间发生的贷款参照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责任来处理。
  4.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改制时,企业的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引起的组织结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的变化,但一般都不引起原借款主体资格的消灭,只是企业由一种类型法人资格变化为另一种类型。或者企业经营形式发生变更,借款企业一般不发生债务让与问题。原有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发生改变,保证人的责任在法律上不受影响。但为了保护银行债权,防止借款企业借机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应当尽可能按照《贷款通则》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等规定落实债务及担保。借款企业未按照银行要求落实债务或落实债务不符合银行要求的,银行应当在原诉讼时间内对原借款人、担保人及时主张权利。
  41.某银行与××新世纪经济发展公司贷款案
  一、案情介绍
  ××新世纪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是1993年12月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产品、矿产品、农副产品、电器机械、建材、五金交电、百货等产品销售。主管部门为某省政府驻京办事处。
  1996年12月13日经分行贷审会审批同意,某银行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对新世纪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用于从新疆、甘肃等地购进啤酒生产原料啤酒花。贷款期限10个月,由某省北原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原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经多次催收和法律诉讼,又收回两笔贷款共计547,070元。后企业经营活动停止。1999年7月新世纪公司被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单位的北原公司因违法集资被某省政府依法解散,其财产在支付群众集资款后,无剩余资金还贷。后经多方查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至此,剩余的7452930元贷款本金造成损失。
  二、评析
  1.风险一:贷款被挪用。从贷款实际支付看,借款人有一部分贷款的使用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一致,甚至用于非经营活动,贷款资金游离于经营活动之外,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贷款无法产生效益,企业经营中无法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失。
  2.风险二:担保单位严重违法集资。担保单位北原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在社会上擅自集资,被依法查处并解散,从而造成其贷款担保能力及代偿能力完全灭失。
  三、教训及启示
  1.贷款发放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做到安全谨慎。对还款来源不落实、还款无把握的贷款银行应坚决拒绝。
  2.贷款发放后必须按照规定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控制,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贷款。
  3.贷款发放后,也必须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活动及重要的非经营活动进行跟踪了解,防止非法经营给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4.要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尽可能的以物品担保为主,尽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
  33.某银行诉××紫阳汽车配件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紫阳汽车配件公司
  被告:××绅达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南星五交化公司
  被告:任某,××紫阳汽车配件公司经理。
  被告:金某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某银行某分行与紫阳汽配公司、绅达制衣公司、南星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编号为99-10××),约定由紫阳汽配公司向某银行某分行借款100万元,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二日止,绅达制衣公司、南星公司为紫阳汽配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任某出具担保书,为紫阳汽配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如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本金,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抵还所欠本息。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某分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紫阳汽配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尚欠某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63699.98元。
  担保书上的金某签名系被告紫阳汽配公司会计张某代签。另外,被告任某与被告金某已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在××市××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二、法院审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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