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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


姚启建


【全文】
  有关银行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一、对外担保的概念及种类
  1.对外担保: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以《担保法》第4章第1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2节第75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由受益人将抵押物或者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对外担保的种类。
  (1)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以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2)融资租赁担保。是指在用融资租赁担保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3)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担保,即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支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一方。
  (4)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等。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
  (5)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形式。但是对外担保只能采取对外保证、对外抵押和对外质押三种形式。
  二、对外担保的范围
  1.担保人的范围。包括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2.被担保人的范围。被担保人范围包括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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