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某省××达发展公司(××达公司)
  被告:××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翔公司)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27日,某银行某分行与××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某分行向××达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同日,某银行某分行与××翔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翔公司以其在广州天河区的价值5139万元的在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某银行某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达公司和××翔公司在贷款到期后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达公司于1999年11月18日提出展期申请,同时约定该笔贷款的展期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于1999年11月22日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是1999年11月23日至2000年11月23日,利率不变。××实业有限公司在《展期协议》的担保人项下签章。但该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合同履行过程中,××达公司公司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偿还。2000年11月14日,某银行某分行向××达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由××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某在该通知的借款人处签章加盖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的私人印章。后××达公司和××实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偿还义务,2000年11月23日,某银行某分行诉诸法院。
  二、法院审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达公司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抵押合同》因房产未经登记而成立但并未生效,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合同》不生效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当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展期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依法推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00年11月14日,××实业有限公司李某签收《贷款到期通知书》,视为其该公司收到通知书,但此时××实业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务仍未到期,该保证的主债务到期日是2000年11月23日,某银行某分行在2000年11月14日对××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行为仅能证明某银行某分行通知××实业有限公司其所担保的贷款即将到期,而不能视为某银行某分行向××实业有限公司主张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时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主债务2000年11月23日到期后,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某银行某分行未向××实业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因为某银行某分行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三、评析
  从本案观察,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关担保贷款中的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合同应当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期限等内容。
  2.银行要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要看是否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对合伙或联营组织,要有其组织的书面授权。
  3.防止担保流于形式,达不到担保的目的。即你为我担保,我为你担保,都是用银行的资金在相互担保。
  4.在贷款届期后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主债务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5.在保证期间应当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四、教训及启示
  (一) 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  
  (二)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2.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3.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3)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4)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5)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4.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2)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3)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5.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1)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2)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3)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