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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二)

  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安定团结”,拯救某市棉纺企业的衰落,曾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商业银行对某市棉纺企业予以资金支持。在此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根据对企业资信情况的调查,银行于1996年8月22日向某市蓝雀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采购工业生产用原棉,期限6个月,由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和第六棉纺织厂提供担保,各承担1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分次还贷1000万元,另外1000万元经分行贷审会审批同意办理了展期手续。后发现企业有破产倾向,经办行在进行积极贷款催收的同时,立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又分多次收回贷款1,739,800元。银行在诉讼并准备查封其财产过程中,法院受理了借款企业和担保单位的破产申请,贷款纠纷案很快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诉讼程序被依法终止。之后,银行多次奔波于政府、法院与债务人之间,均无济于事。银行申报了债权,参加了债权人大会。在财产依法清算清偿后,法院裁定银行不能受偿。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破产,银行不能受偿,从而造成8,260,200元的贷款损失。
  二、评析
  1.风险一: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政干预行为。该笔贷款从发放的背景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意图,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对亏损行业和亏损企业进行贷款救治是政府的一种短期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这种不规范是造成该笔贷款损失重要的外在原因。
  2.风险二: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政策性破产。这是造成贷款损失的直接原因。
  3.风险三: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所在行业的高风险。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同属于“夕阳”行业,又同处于不景气的行业发展阶段。较高的行业性风险是造成该笔贷款损失的内在原因。
  三、教训及启示
  1.商业银行信贷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对地方政府行政性风险较高的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坦城意见,把“安全”“效益”放在首要地位,对高风险贷款申请应该坚决拒绝,严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给银行带来损失。
  2.贷前调查一定要注重非财务因素风险(行业风险)分析。要对借款人及担保单位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要认真研究行业周期,用行业销售增长率、进入或退出该行业的企业的比例等指标来判断行业所处具体阶段,以预控贷款风险。对于进入明显衰退阶段的行业和企业,应该严格控制信贷准入。
  3.要利用社会信息网络,动态了解政府有关行业、企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信息,特别是有关借款人所担保单位的破产,兼并等方面的信息,以加强贷后监管,建立信贷政策风险“防火墙”,有效规避风险,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4.在担保方式选择上,应尽可能选择合格的、足值的财产担保,以防银行权益落空。
  13.某银行与某市××五金塑料厂借款及抵押担保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支行
  被告:某市××五金塑料厂
  原审被告:李×君,女,1988年3月出生
  原审被告:李×辉,男,1989年8月出生
  再审被告:李×周,李×周系上述两被告的父亲,法定监护、代理人
  1996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某市××五金塑料厂订立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30万元给被告某市××五金塑料厂,期限6个月,利率为月息12.06%。该厂厂长李×周以自家两块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分别冠其子女的姓名)作抵押担保。合同经某市公证处予以公正确认,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借款30万元给被告某市××五金塑料厂。约定还款期满后,被告某市××五金塑料厂没有还本付息。1997年7月3日、1998年6月19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某市××五金塑料厂和抵押担保人的监护人李×周发出催、还款通知书,要求对方履约还款,通知皆由既是工厂法定代表人又是抵押担保人监护人的李×周签收,但被告都未有还款实际行动。后该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企业实际停产多年,工厂法定代表人李×周毫无还款愿望,企图逃废银行债务。2000年6月16日,原告将此违约行为连同被告某市××五金塑料厂在1995年8月28日的一份借款合同(也是由李×君、李×辉和李××各以土地证作担保)并案诉讼至某市人民法院。
  接到法院传票后,被告代理人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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