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为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某银行与××建材发展公司贷款抵押无效案
一、案情介绍
××区建材发展公司于96年9月5日向某银行某分行贷款人民币45万元,期限半年,月利率9.24‰,用于购进钢材一批,并由其关联公司××华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同时该借款单位尚提供位于华园B幢701、703、801、802、803房的房产进行抵押,因当时的房产尚未进行验收,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只有公证。借款单位是某区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营建筑材料,原公司经营正常、有效益。96年9月5日因资金缺乏,以购进钢材一批为由向某分行贷款人民币45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某分行多次催收,均无结果。
二、法律诉讼情况
该笔借款到期后,某分行多次催收,均无结果,于是某分行在98年6月26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并在99年3月申请执行,因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单位经工商查询无登记资料,法院于99年4月裁定中止执行。
该笔贷款45万元已逾期七年,于99年上半年清分时认定为损失类贷款,要收回此款已经无希望。该笔贷款实际上已形成损失。
三、评析
因当时该担保单位(关联企业、法人代表系同一人)在湖南投资一工程,资金被转给担保单位作流动资金。因担保单位属盲目投资,投资的资金无法回笼,且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被起诉,办公场所被查封,法人代表因涉及其他案件而外逃,目前已失去联系,公司已关停,已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保证能力。借款单位已关停,公司已于2002年3月注销,公司目前查无财产、无资金,已丧失偿债能力。公司提供的房产作抵押因无抵押登记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抵押,虽然起诉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因房产的产权不属其公司所有,公司所提供的房产合同及收据都是假的,其房产的所有权人都出具了所有权依据,抵押物也无法承担其赔偿责任。
四、教训及启示
从该案,可以吸取的教训有:
1.房产尚未进行验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只有公证,但在事后,银行应当主动补办登记手续,使抵押有效。因为房产属于法律规定的须经登记才能有效的类型。
2.担保单位经工商查询无登记资料。此点表明银行对担保单位的事后跟踪监测还有待加强。在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银行借款的情况下,担保单位即要承担替代还款义务,因此,贷后检查不应仅仅是针对借款人,关注担保人的情况同等重要。
关于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
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或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法律未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
担保法》的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
《
担保法》第
34条规定了可以设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而第
42条规定了必须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的种类。
关于登记的效力,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有不同的意见,即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之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