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一些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书证本能提出的;
(3) 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行政机关的决定被撤销的;
(4) 本案裁判与另一在其前生效的裁判书或调解书相抵触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 因实体上错误提起再审的其它情形。
民事再审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广泛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使“重构”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注释】 〔英〕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 转引自〔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 张智仁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 第27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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