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绝对的客观真实与诉讼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即过分强调裁判的绝对正确性,“有错必纠”,忽视了诉讼公正的相对性。诉讼程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障诉讼公正,另一方面程序自身的局限性又会带来诉讼公正的相对性。
“应当说,将实事求是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将实事求是这一哲学上的理性原则直接应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尤其是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产生片面性。”[2] 笔者赞成这一观点。无可否认,自有民主含义的法律理念产生以来,公平正义一直是法追求的恒久目标,但我们在追求公平、正义这一人类主题的同时,无法忽略这一事实,即由于我们人类自身的局限性,我们对客观真实的认识能力是受许多因素制约的,这是唯物主义哲学理论,包括辨证唯物主义哲学所公认的事实。所有的案件事实都是在过去发生的,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就是一个再现过去的过程。由于时空的限制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只可能达到一种相对真实,只要是审判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推定其正确。一位美国大法官说得好,“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3] 因此,“我们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迫使当事人作为倒时器在当时发生的事件中展示其事实真相”。[4]
(二) 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欲改造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首先就需要转换和更新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再审程序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特殊救济程序,其设计必须注意制度价值整合,重新确立诉讼价值。首先民事诉讼目的应当追求“当事人目的”,[5]在这个意义上民事诉讼所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所依赖的事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其次,民事诉讼再审价值,“首先应是确保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实现,确保程序内在价值的完全实现,确保当事人在公正的氛围中行使其权利”,[6]这样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也真正有利于实体的客观公正。再次,树立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稳定的新的指导思想,找准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再审程序中,程序安定应优于法对正义的追求。
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重新构造
(一) 司法部门职能的扩张与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矛盾——民事再审程序主体之重构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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