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再审程序重构

民事再审程序重构


郑莹


【摘要】本文在考察和分析国内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出了重构再审程序的理论及重构这一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从而寻求符合中国司法改革实际的立法原则及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事再审;立法现状;价值;重构
【全文】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受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民事再审制度中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理论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颇多争议,实践中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和不规范,客观上阻碍了民事再审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笔者在本文中欲对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及启动主体、再审事由等问题的重构发表一管之见,试结合中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探索与国际立法相趋同的符合中国特色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一)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评说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构筑的价值是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这一价值目标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是个案的实体公正,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纠正。这无疑是非常理想的。但纵观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实践,却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乃为立法者观念及价值取向的偏颇造成的,具体表现为:
  1.偏重纠错与裁判的稳定性的矛盾。即过分强调错误裁判的救济性,忽视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任何纠纷的存在,不仅表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之冲突,而且亦表明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因此,任何纠纷应尽快得到解决,从而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稳定之状态,这应是人类社会自然进化法则的必然要求。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满足这一自然法则的要求,所谓“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诉讼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的古老理念,便是这一法则于司法领域的最好印证。笔者认为,现代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纠纷的解决,即符合程序法的止争原则。诉讼程序之所以要遵循止争原则,是由于“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1]由于再审制度是对生效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国家审判权的神圣性与权威性要求并决定了它必须考虑法的安定性,各国法律都对再审程序的提起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原因也正在于此。它必须在纠正裁判错误与维护法律安定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对待法的正义与程序的安定问题上,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价值选择。日本学者三个月章认为:“如果说,一种制度可以容忍同样的纠纷作出不同的裁判,或者允许同一项纠纷可以反复作出多次裁判的话,则公权性、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将不复存在。”因此,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全性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