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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三)

  三、评析
  本案中,某银行某分行与××经济发展公司缔结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关于期限、利率等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到期后,××经济发展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经济发展公司是黄某私人出资开办,由黄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是连带保证责任。其次,××经济发展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呢?虽然双方已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经济发展公司愿以某市环城商业楼作房产抵押,但该房产的抵押并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担保法》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交通运输工具、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物的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第43条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案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法律效力。
  四、教训及启示
  反思本案给我们的启发,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安全,应做到:
  1.在以抵押物设置担保时,要分清该抵押物的登记是属于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若不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的,则必须登记;如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则最好登记;
  2.为保证债权的安全,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鉴于抵押物的估算有较大水分,可能随时间变化而贬值,故如能设置抵押与其他担保两种或多种担保较为安全。
  22.某银行诉某县恒丰实业公司、某县劳动服务公司担保贷款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某办事处
  被告:某县恒丰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被告:某省某县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1993年4月2日,第一被告与某银行某分行某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某办事处向第一被告贷款100万元,期限7个月,月利率8.64‰。同时第二被告向某办事处出具《担保书》,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愿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担保书中约定:“本担保书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是一种独立、连续的担保和赔偿的保证。若借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责任时,我单位保证在你行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代借方偿还合同项下所欠借款本息及其从属费用。”该借款到期前,经借款方某办事处同意,借款延期6个月偿还。借款延期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本息,某办事处分别于1995年7月27日、1996年3月8日、1997年12月10日、1999年10月18日、2000年3月9日、2001年5月7日从第一被告账户上扣收利息共计1244.4元。并且于2000年4月3日发出追收贷款通知书并抄送某劳动局和劳动公司,但劳动服务公司在通知书上盖章模糊不清,同年6月12日,第一被告向某办事处出具《贷款债务确认书》,确认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保证尽快清偿债务。其后第一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某办事处于2002年4月4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未到庭,第二被告辩称:(1)恒丰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主体已不存在,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2)我公司未收到过2000年4月3日的那张催收贷款通知书,也未在通知上盖章。(3)我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已超过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免除我公司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第一被告虽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仍可作为诉讼主体。(2)对于在2000年4月3日的通知书上的盖章,经过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进行鉴定,结果是检材印文模糊不清,无法鉴定。(3)根据第二被告出具的担保函的内容,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并且某办事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故判决:第一被告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息;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某办事处对主债务人恒丰公司不及时追索,而将还款责任恶意转移给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仍可以恒丰公司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某办事处的扣息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方面,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和保证担保的方式。
  1.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于本案中类似被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能否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时效问题,对于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通过其他方式也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的,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借款人,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款是十分有效和必要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银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借款合同期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第一款,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根据此规定,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主张权利的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可以达到将诉讼时效再延长两年的目的。
  3.保证方式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分为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保证期限6个月。债权人想要一般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要先起诉借款人,借款人确实无力还款,才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2年,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代为清偿债务。所以要求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降低银行风险有更重要的作用,对保护银行债权更为有利。
  四、教训及启示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从该案可以得到的教训有:
  1.银行发放贷款时,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借款的主体资格是一个重要程序,符合条件的贷款发放后,要做好监管工作,密切关注公司运营情况,如果公司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如经营状况有重大变化、违反规定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应通过一切方式包括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最大限度保障银行权益,降低银行损失。
  2.相关信贷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信用贷款中,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担保人同意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在贷款到期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和担保时效期间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或者通过法定中断时效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主张得不到法律保护,就会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
  23.某银行与××手袋厂贷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手袋厂
  ××手袋厂是一间成立于1990年4月5日的合作经营(港资)企业,注册资本165万元人民币。双方出资额分别为:中方105万元,外方6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式皮、革、布类手袋及其制品,产品90%外销。董事长由港方代表张×龙担任,总经理由中方代表张×利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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