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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下)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选择。既然农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等权利,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经营用途的自由选择,包括种什么、种不种、种多少、种多久。没有农民对土地用途的自由选择,土地市场化只能是“空中楼阁”。同时,由于农民处于天然的弱势,国家不能阻碍农民运用上述权利,而且应当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积极保护农民行使自主的权利。当外力侵犯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的权利时,国家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制止和惩处。[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场的自由开放,目前中国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没有西方社会那种正规的市场条件,“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不许农民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排斥和被剥夺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是否出现“陈胜、吴广起义”的关键因素。若政府长期、持续地低价强制购买农民的土地,农村的稳定就无法保证。[98]推动土地市场的开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于减少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的中间盘剥,提升农民在土地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又能发展一支专业的地产经纪人队伍,可严格地按照土地市场的专业规范推动农地的自由流转。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农民拥有抵押土地的权利。所以,目前中国必须赋予农民土地的物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抵押,促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变成一种准商品。[99]问题是目前农民需要贷款时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权而不是所有权,而银行允许土地承包权的抵押是一种很大的金融风险,这种承包权在现实中的不稳定更增加了银行的抵押风险。因此,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演进为所有权是推动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证。
  四是土地自由兼并。土地市场化必然导致土地的兼并,而农村土地只能通过市场化的兼并才能达到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目前,城市中的企业兼并比比皆是,并由此必然导致企业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并,为什么城市可以兼并,企业可以兼并,而农村土地就不可以兼并呢?目前农村的兼并仅限于土地的承包权,其弊端在于,承包权只有30年,而投资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约束的,30年后的资产增值谁来受益,又如何计算?于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个难以回避的议题。[100]
  第三,土地产权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规范化、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有助于推动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为中国出现一个充满活力和选择的农村土地结构创造条件。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因素,因为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意味着农民选择权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选择参与,更包括选择“退出”。[101]
  土地产权多元化主要涵盖三个创新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权利的因素。首先,它对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构成挑战。过去20多年来土地承包制阻碍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利和自由,因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资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小块土地的分割特点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而且承包合同导致农民税费义务的刚性化。这种“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体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机,影响了农民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无法提供财产安全和激励机制,抑制了农民财产积累的冲动。所以,急需设计与实施一种与农村多元化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土地产权制度。[102]人们需要建立一种基本的观念:不管一个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是多么完美、有创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种强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种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容许民众具有选择的权利和退出的权利。
  其次,土地产权多元化能够促进新土地制度的实践。一旦土地承包制的一元选择能够打破,将有助于推动各种新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实践。例如,土地租赁制能提供农民租赁收成的新选择,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规定的刚性义务,有助于土地经营能力较强的农民选择分成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实行劳动计酬的经营方式。这不仅能够照顾弱者、激励强者,更是体现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一大象征。[103]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进土地产权的多元化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资本收益为实的财产制度,农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权为代价,获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业收益的成员权,由此能够体现土地农转非的增殖收益和社会保障的股权。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业的收益分配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交换并未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所以多数农民所拥有的股权只是“虚股”,不能转让、继承、抵押,属于残缺产权,它与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红”的初级社类同,但又与初级社的“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相违背,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人去股消,没有退出权。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实践毕竟比僵化的一元统制要好。[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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