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广为提倡和实行的当今世界,司法体制的民主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只有司法体制形式上的民主,才能保证司法内容实质上的公正。司法体制的民主化,是以司法机关在依法运作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公开、公正和法律正义的精神为主要特证的。无论怎样好的法的规则和原则,如果不以兼洁、高效、民主的司法体制约束下的司法人员将其正确适用,都不会起到应有作用。因此,司法体制的民主化,是对司法人员兼洁、高效、公正适用法律的有效约束,司法人员对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法律正义精神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得到实现的根本保证。
法治的定义:法治——直刺专制魔王的利剑。在一个国家,法治的建立健全就象征着封建专制的完全终结。专制和独裁建立在以奴隶制和封建制为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尚不能满足的社会制度之上。社会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建立于其上的包括国家的政治体制在内的上层建筑的性质、结构和形式。在社会化大生产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在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的满足,从物质上保证和促进了社会体制民主化的建立健全。法治,作为民主制度的体制性的保障,也就随之产生了。
法治与专制的极端对立与不相溶,是由二者的根本特征所决定的。法治表现在以保证人人具有最大限度的民主与自由为前提的、制定有一系列良好的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建立有运行高效、存在有效制约机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体制的社会状态。在法治社会中,任何的个人专断与独裁都是行不通的。与此相反,专制的最大特征就是社会的法制不健全,国家权力掌握在少数或个别的人或组织手中并且相互之间缺乏制约与监督,人们没有民主与自由可言。可见,在同一个国家,要建立健全法治,就必须从体制的、观念的各个方面铲除专制所赖以生存的土壤,使法治和民主从根本上获得蓬勃发展的良好基础,从而激发社会中每个人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使人人都有权参与为满足人的自身需要而建立的管理经济和社会的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生活,以进一步地发展社会发生力、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满足人们获取更好的生活条件的需要。
人类自十八世纪末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尤其是二十世纪中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全世界范围内的民主与自由的呼声日趋高涨,民族独立与解放的运动此起彼伏,无论奴隶的、封建的、法西斯的任何形式的专制与独裁都是与时代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的。在当代世界,人类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世界多极化已成必然趋势。法治与自由的观念与现实状态已远远超出某一国的国界,逐渐蕴入了现代的、国际性的、开放性的伟大内容。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包括法律、法治)经济新秩序有待世界各国相互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任何形式的世界霸权与独裁都是很难行的通的,是注定要失败的。也正是在这样的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下,我国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开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运动。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一定层面的社会革命,她的成功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成败,因此,举国上下,各行各业、各个组织和个人,都应为我国法治的建立健全做出贡献,以强我国家,富我人民,求得伟大中华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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