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我国司法与行政有着扯不断理还乱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除了拥有审判权外,还对政府负有监督的职能,但由于其人事一定程度上归政府管辖,工资由政府的财政部门统拨,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与本地同级政府有着相当的关连甚至是依赖,决定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所以,法院又不得不受政府的影响。这种关系的不明确性,使得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多少显得底气不足。在这过程中,如果是政府机关胜诉,案件的审理相对轻松;如果是政府机关败诉,这个案件的审理将会考验法院的神经系统和承受能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法院的公正判决或多或少会受到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干预,有时候这种干预是法院难以承受的。
政治环境对行政诉讼的制约作用也很大。行政诉讼本来就是一个国家宪政的组成部分,如果脱离了宪政的根本条件,那么行政诉讼制度也难以有长远的发展。宪政国家的政府职能由人民授权其管理国家,人民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是政府履行自己职责的根据,但是,一定程度上,政府有它必须遵守的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社会在高速发展,政府手中掌握的权力也就越大,那么政府违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虽然在1982年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进而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但是行政诉讼并没有从国家宪政的高度的重视。并且,由于没有得到宪政支持的基础,行政诉讼很容易成为无本之木。老百姓想打赢官司可谓困难重重。
另外,“民告官”面临的困境还不只这些的,另外,例如,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上,被告人资格、受案范围、立案程序、起诉期间、执行力度等等皆有缺陷,这些都制约着行政诉讼的快速发展,使本来很好的权益救济打了一个狠狠的折扣。此外,公民的维权意识的确不断地增强,但是依法维权的能力普遍不高;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依法行政要求高但是行政行为透明度不高;官员本应树立公仆意识但是实际上特权意识仍根深蒂固。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的作用将越来越大。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要改善的方面实在太多。我们作为律师,应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国国情,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踏踏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律师不能做法律的书呆子,死扣着法条,面对案件要灵活处理。作为律师,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多方面多手段的。我们并不提倡一味使用诉讼手段,而应该采用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式。比如可先和政府协商,向有关部门求助、上访,或者通过媒体监督等等,在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诉诸于法律。如果付诸诉讼,也应据情况灵活采用通过媒体监督、引起领导关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的三管齐下的方法来实现诉讼目的。应该说用诉讼的方法,除非原告方真的理由充分,并且政府和法院都觉得被告的做法真的存在问题,影响政府的声誉,诉讼才有可能发挥效果。而且即使最后争取到了权益,也必须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因为无论怎样胜算在握,打官司都不会是轻松的事,都得搭上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样原告的维权成本实在太高了。律师的天职毫无疑问是不惜一切代价,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千方百计赢取胜诉。律师应该对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并透过此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有所贡献。
但是,在现实中,即便如此,律师也是在夹缝中求希望。“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所能寻求给予救助的只有委托律师为最便利,而律师同样也是弱势者,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与政府机关对抗,却因此随时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打击。由此也使得怀疑的声音纷至沓来——“一个弱者向另一个弱者伸出的救援之手究竟会有多大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