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的背景导致了行政案件判决后上诉率较高,特别是“民”一旦败诉,往往群情激昂,认为判决不公,要将官司打到底。据统计,“民告官”上诉案件占结案总数的30%左右,案件审判效率低,一般都要经过两个月以上的诉讼后才能裁判。有的案件拖上两三年也难以结案。败诉率高凸显基层政府法治精神缺失。
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民”愿意走上法庭向政府权威发起挑战,但在“民告官”的实践中,不足三成的“民”胜诉,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受到的干预之多,以及“民”胜诉以后得不到执行甚至遭到打击报复,使民众更知道民告官之难。
央视著名法治栏目《今日说法》报道了一则关于行政许可方面的案例,讲述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个叫苏子明的人因盖楼房而引起的长达十三年的官司,至今还没有最终得到他合法所有三十二间房子的真实案例。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真切地感到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想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的利益是何其的艰难。法院做了一次又一次的判决,而房管局也能够一次又一次的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来被法院所撤消的处罚一模一样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的法院除了撤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外,似乎没有其他的措施和途径来解决这种不尊重法院,不尊重司法权威的问题。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法律面临如此尴尬的境地呢?
首先,“民告官”在制度推行上的文化阻力恐怕是学界所共识的。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集权文化,强调官民关系是“官爱民如子,子岂有告父之权?”几千年来,人的思想从来就统一于国家,而从未出现过权利与权力的对峙。在根深蒂固的“官贵民贱”思想束缚下,“官”的强势和“民”的无奈仍然没有在所谓的“分水岭”层面上得到改善。因此,“宁可冤屈死,不可民告官”,这种“过来人”似的经验总结是非常可怕的,不仅因为它触动了让我们心虚的制度软肋,而且它还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支持,它符合一般民众脑海中根深蒂固的“民”斗不过“官”的观念。
“民告官”之路走得如此之艰难,还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有关。众所周知,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各自独立,互相制约,充分凸显其独立性。在美国,以切尼副总统为首的能源政策制定小组在处理能源问题时出现有不当作为,被人揭发而导致国会审计署的上告,堂堂的副总统也不得不接受法院的调查审理。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当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中国也已在向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迈进,而“法治”也必将作为一种无可避免的“趋势”取代“人治”,但就如世界上没有事情是十全十美的一样,中国儒家文化一直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儒家思想本质上是人治思想,它注重的是人伦关系,这种人伦关系不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而是以人情为纽带,这就使整个思想体系打上了人治的烙印。因此时至今天,我国司法体制中人治的成份仍然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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