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意义是,旧案包含了一个至今的我们还没有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的关系,这是我反思的最重要的条件;
另加上新的因素——以近年代的德国情妇遗嘱案作为参照,来看看德国法院(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是如何回答上述问题。
这三个方面促成了我反思这个案子,也希望以此来和同学进行交流。
我的介绍分为以下部分:一、简单介绍案情以及判决;二、比较和提出一些问题;三、理论上的总结,以及我作为一个法官我将如何判决。
泸州情妇遗嘱案
事实
案子围绕遗嘱是否有效而发生的。遗赠人生前立下遗嘱要将所有的财产都赠给他的情妇,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他去世后,财产并没有转移给原告,而是掌握在他的合法妻子手中。财产包括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住房价款的一半和手机,总共约八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他的妻子给付受遗赠财产。
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理由有二:
一是同居行为违法: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存在长期的非法同居关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二条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
因而对同居行为做了违法性判断。
二是遗嘱民事法律行为违法社会功德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法院认为,由于他们有同居关系,因而遗嘱法律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德的,是无效的。
结论:原告要求给付受遗赠财产,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予以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理由同上。
这是中国泸州情妇遗嘱案的基本情况。判决之后,引起媒介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3.学界多数人对判决的批评及理由
争论的焦点:怎样看待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同居关系与遗嘱行为之间的关系。
学界多数人是批判法院的判决,批评的核心理由是,法院以道德的宣判替代了法律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