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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下)——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94 页。

关于公私法的接轨问题,可以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人身损害侵权制度,恰恰是沿着这样的思路建立起来的。参见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上)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1 期。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表明,2003 年中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622. 2 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12 元。参见《2004 年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 / www. stats. gov. cn/ tjsj/ ndsj/ yb2004 - c/ indexch. htm,2006 年4 月21 日访问。

假设甲一年的可支配收入为20 万,而甲所在的A 省的年平均可支配收入为1 万。甲出差到B 省,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遇难身亡。与甲一起去世的还有B 省的乙,乙每年所有的收入为017 万,B 省的年均可支配收入为112 万。按照现在的标准,甲乙所能够获得的赔偿均为24 万。在这样看似平等的规则下,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不是公平呢?

See Per - Olov Johansson , On the Value of Changes in Life Expectancy , 15 J . of Health. Econ. 105 (1996) ;Donald S. Shepard &Richard J . Zeckhauser , Survival Versus Consumption , 40 Mgmt . Sci . 423 (1984) .

基于此,森斯坦教授指出,应当以人的生命余命(Life - Years) 来计算人的价值。See Cass R. Sunstein , Lives , Life - Yearsand Willingness to Pay , 104 Colum. L. Rev. 205 (2004) .

因行业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死亡赔偿金,可能涉及到行政管制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关于此,可以参见傅蔚冈:《行政规制下的生命价值》(未刊稿) 。在该文中,作者认为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是因为各种行业具有不同的风险。

比如说在2002 年4 月15 日发生的国航釜山空难事件中,不同国家的人就获得了不同的赔偿。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就<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答记者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网站,http :/ / www. caac. gov. cn/ E- PubWebApp/ Publish/ News/ News. aspx ? cniID = 809 ,2006 年5 月26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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