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当下中国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了质疑,但是和绝大多数的公共知识分子和民法学者所不一样的是,本文的立足点并不是在现有的区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的不统一。相反,现有的标准正是由于过于统一和抽象,使得死亡赔偿金制度背离了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填补受害人的继承人的损失。
由此可见,完善中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当务之急并不是统一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因为个人的收入无法统一,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而是要让死亡赔偿金能够体现被害人的收入状况,从而维护被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但是在当下中国,在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前我们还必须考虑到: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能否被社会公众所知晓,即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人的生命权或者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其将来预期收入的赔偿;第二,如果前面的前提条件不存在,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更为差异的死亡赔偿金,即“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毕竟,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施行,必须要考虑到社会的可接受度。
【注释】 例如,有学者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多样化,不但有违平等的
宪法原则,也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平等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作为对平等原则的修正,合理差别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和促进平等,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不是扩大社会业已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可以发现,无论是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还是年龄差别,立法者所考虑的主要是不同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虽其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但不足以构成合理差别,因而也是与平等的
宪法原则相背离的,与国家消除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的努力也是背道而驰的。至于部门差别,则完全不具有任何合理性与正当性。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仅仅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领域或原因的不同,而给予受害人不同标准的损害赔偿额。”参见吴萍、廖多福:《平等与合理差别——兼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立法》,《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6 期。
Ronald Dworkin , What is Equality ? Part 1 : Equality of Welfare ? , 10 Phil . &Pub. Aff . 185 , 185 (1981) .
林来梵教授对此作了非常细致的划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 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