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