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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三、中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选择 
  (一)我国反垄断立法关注的重心:一元执行体制  
  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后相继列入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直到最近,臣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上才通过最终草案。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  
  在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争议是最大的。一个是行政垄断问题,第二个是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问题。目前,我国对于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管辖权是比较分散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机构,它对于部分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例如串通投标行为、搭售行为、行政垄断行为等有管辖权;国家发改委通过制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从而拥有价格垄断行为的管辖权;商务部通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权管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所涉及到的垄断行为。所以,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谁将是未来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备受关注。是设立新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还是由目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改委还是商务部独立抑或分别行使职权,争论很大。国内大多数学者主张设立独立的、专业的、强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草案一度规定商务部是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但从目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最终草案来看,实际上是一个折衷的方案。  
  草案分设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个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草案同时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方式、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14]但是,草案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新设立的机构承担,还是由现有的某些机构承担,而关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如何与现实中的政府部门衔接,草案也并没有具体说明。相关人士指出,反垄断的执法权很有可能分解到三个部门: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物价和滥用支配地位方面的执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监管卡特尔行为、商务部负责监管企业并购行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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