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王健
【摘要】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一元执行体制和二元执行体制之分。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二元执行体制逐渐成为主流的
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然而我国目前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
反垄断法草案实质上采一元执行体制。二元执行体制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发展方向,它比一元执行体制更有利于
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中国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二元执行体制。
【关键词】
反垄断法的执行;一元执行体制;二元执行体制;中国
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全文】
引 言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方式。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
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指的是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
反垄断法执行中的地位和配置。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来看,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二元执行体制和一元执行体制之分。二元执行体制强调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同等重要,
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其代表性国家是美国;一元执行体制则认为,
反垄断法的执行主要应该依赖公共执行,对于私人执行则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发展,其典型代表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最近几年,实行一元执行体制的国家越来越重视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一元执行体制正在逐步向二元执行体制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