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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创设与企业的法律保护方法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重要的可分为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方法。非法律的保护方法,就是靠企业自身良好、合法的发展来决定的。法律的保护方法,主要可分为非诉和诉讼的方法。
  (一)非诉方法
  以非诉讼的方式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主要的在于通过侵权调查、协商、发律师函等方式进行。
  侵权调查是非诉的法律保护方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企业的驰名商标成功创设后,如果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发现有任何个人或企业以任何方式侵犯了企业的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都应当立即立案,指派专门律师及其法务人员进行侵权调查。侵权调查的最主要过程,就是要调查并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以证明侵权人是以何种方式侵犯了企业的驰名商标权,以便为以后的协商、谈判、发律师函甚至提起诉讼提供主动而有利的条件。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调查的方式方法的多样性,无论是假冒、篡改还是仿制等等,都要严格掌握和收集其是否侵犯了企业驰名商标权的证据。
  协商或谈判的方式,主要的是在掌握了一定或足够的侵权行为的证据之后,以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务人员为主导,与侵权人进行有效的协商或谈判,在以侵权人承认并同意停止和纠正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在最大的程度上,争取以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行为人做出必要的经济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律师,向侵权行为人发律师函,严厉指出其侵权的违法性,从非诉的角度做最后的努力。
  在非诉的法律保护方法之中,重要的一点还在于,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务人员要认真做好驰名商标的认证、审查、检查等工作,在日常的企业工作中大力加强企业工作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宣传和实际工作,从最基本的方面,保护企业的驰名商标、企业的品牌。
  (二)诉讼方式
  诉讼方式是驰名商标被侵权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最后一种法律方式。
  进行驰名商标被侵权的诉讼,必须以专业的律师主导和进行。此种诉讼,对企业而言是非常严肃的,诉讼的成败关乎企业的商业信誉、企业的形象、企业的品牌、企业的生命,必须十分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
  四、驰名商标的国际性保护问题
  驰名商标的国际性保护,这一点对我国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进行了有效地注册或认定的,较之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落后的。因此,在当前的国际社会经济条件下,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在国外的有效注册或认定,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范围进行有效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以维护我国有关企业的重大经济利益进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我国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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