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释〔2003〕20号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因此可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人损失的赔偿责任。(18)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害人的继承人,而非被扶养人。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德国民法典第842条是关于人身伤害时赔偿义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对人身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的赔偿义务,扩及于此行为对受害人的生计或前途引起的不利益。”第844条是关于致人死亡时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包括殡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规定,第847条是关于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时的抚慰金请求权的规定。瑞士债法典第45条是关于致人死亡之损害赔偿的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伤害未致人立即死亡的,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伤害致人死亡造成由死亡人抚养的人损失的,责任方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旧本民法典第711条是关于对亲属的赔偿规定:“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旧本民法对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虽未设明文,但间接受害人可以根据继承而取得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死者遗属固有的请求权而取得请求权,判例认为,无论根据哪一个方面请求都可以,其法律依据是民法第709条和711条。”(19)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9条(1964年重新颁布后为第460条)规定:“在受害人死亡时,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在死者死后出生的子女,都有权请求赔偿损害。对于上述人员,应按照死者健在时他们取得的或者有权取得的扶养费在受害人工资中的份额的数额赔偿损害。”俄罗斯民法典第59章第2节是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所致损害的赔偿的规定(第1084条一1094条),其中规定了对因扶养人死亡而受到损失人的赔偿(第1088条)、扶养人死亡时赔偿损害的金额(第1089条)、丧葬费的赔偿(第1094条)等等;第4节(第1099条一1101条)是关于精神损害的补偿,其中规定精神损害的补偿独立于应赔偿的财产损害(第1099条第3款)。法国民法典第4编第2章“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中没有对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葡萄牙法院认为丧失生命本身就是一个可以用金钱衡量和加以补偿的损害。(20)
在英美法系,按照古老的普通法,当被告过失致人死亡时,死者的配偶或孩子不能提起诉讼,因为侵权责任主要是追究“伤害”责任,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就不存在对他的伤害。最早确立该规则的判例是英国1808年的“Baker v. Bolton”案,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民事法庭中,人的死亡不能作为一项损害而起诉。”(21)不过,该规则早就在上个世纪被英国与美国的成文法所改变。英国主要是通过1934年的法律改革法;而美国是由各州颁布的幸存法(Survival Statute)以及不当死亡法(Wrongful Death Statute)改变这一判例的。现在的英美成文法允许死者的亲属提起因亲人死亡所遭受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诉讼。(22)依据英国1976年死亡事故法案(the Fatal Accidents Act 1976)第1A条的规定,因不法侵害行为而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与未满18岁的单身子女的父母(如果该子女为私生子的话则仅为母亲)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Bereavement damages)。该赔偿金的数额是固定的,目前的数额为7500英镑。只有上议院的大法官有权对该金额进行调整。按照美国各个州通过的不当死亡法(Wrongful Death Statute),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权就因受害人的死者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幸存者的损失(loss—to—the—survivors)",即被扶养人有权就受害人生前对其所在的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23)
四、死亡赔偿金与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概括主义:法释〔2001〕7号的规定
法释〔2001〕7号第1条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9条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为死亡赔偿金。因此,法释〔2001〕7号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的方式:将死亡赔偿金和侵害生命权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合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包括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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