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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陈林林


【摘要】法治及其形式合理性有着先天的局限性,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困难案件”。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的职能包括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贯彻社会价值观念、修正法律规则。陪审团在困难案件的审理中具有维护、修改、补充和促进形式合理性的法的作用。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依照形式合理性的法断案是一条准则,但困难案件的审理作为一种例外,应当有陪审团参与审判。
【关键词】陪审;陪审团;法治;形式合理性;困难案件
【全文】
  非法律职业人员以法律职业者的身份参与审判程序、行使司法职能的形式,可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 (jury) 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Assessor) 两大类。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包括“大陪审团” (起诉陪审) 和“小陪审团” (审判陪审) 两种形式。大陪审团因组成人数较多而得名,其职责是控告犯罪和保护无辜,在检察制度建立以后,已不为英美国家所采用,故现在一般所谓陪审系指审判陪审而言,不再包括起诉陪审(1),小陪审团被认为是真正的陪审制,它是英美法系陪审制的核心和代名词(下称陪审团) ,由12 人(最少是6 人) 组成,其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和赔偿额,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现代陪审制起源于英国,并随着大英帝国在近代的扩张传播至美州、非洲、亚州等殖民地。但9 世纪以来,陪审制在整个英美法系国家中呈现衰落的迹象,以英国为例,现今的民事案件中只有涉及毁谤和欺诈的诉讼才由陪审团参与审理; 使用陪审团的刑事案件的份额也在逐年下降,至1993 年,英国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只占总数的千分之七左右。[1](P25) 与这一趋势相呼应,许多陪审制的“输入国”也开始限制陪审团的适用范围(一般仅保留于少数重大案件和刑事案件) 。
  但宣告陪审团的末日仍显得为时过早,至少在美国这个被视为法治楷模的国家,陪审团参与审判仍然是各级法院常见的审判方式,而被告人要求陪审团审理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为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 、6 、7 条所确认。在复杂案件和严重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的地位仍然被英美法系各国所尊重。而为陪审团所设计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 、证据规则(如传闻例外原则) 仍沿用至今。另外要指出的是,评价一项制度的地位或作用力不能一概视其适用频率或范围而下结论,譬如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虽然很少被动用,但其对于美国式法治的重要性和价值却是不言而喻的。本文拟在现代法的背景下,分析陪审制度的价值或功能,回答为什么法治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彻底舍弃陪审制的原因,以期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归入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的去留存废问题提供些许参考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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