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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律师场域的自主性

  在布迪厄看来,一个场域内部充满了对资本(权力)的争夺。依照律师场域的固有逻辑,律师场域的行动者理应争夺的是法律资本,或者更直白的说是法学知识与业务能力。但是就现有的律师场域来看,情况并不尽如所想。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精力更多的放到了如何争夺案源以及相关在办案件如何获得场外支援上。这正如布迪厄曾经举出的一个恰如其分的例子:动物行为学家凯洛格在一次实验当中,将一群小猴子关在一个房间里面,把一串香蕉挂在它们无法够到的地方。小猴子们一拥而上,但谁都无法取到香蕉。其中有一只聪明的猴子将另一只猴子推到了香蕉的下面,迅速爬到了它的头上,抓过香蕉就吃。结果,所有的猴子都试图去模仿它,想伺机爬上伙伴的后背。“这个实验说明,其它所有的猴子最后都将‘爬上去’这个手段当成了目的本身,而忘记了去够香蕉。”[11] 相对于律师场域而言,正是由于过多的对场外资本展开争夺,而忽视了真正的律师资本,即法学知识与业务能力。真正的要义或许是:只有对律师资本的提升,其他的资本才会附随而来。
  (三)律师场域的惯习
  应当说,在充分分析了律师场域与外部政治场域、司法场域和经济场域(可以统称为权力场域)的关系,并且厘定了律师场域内部位置间的关系结构,律师场域中行动者的惯习也相应的必较容易查见。因为惯习是一种历史性的性情倾向,它时刻受着场域的型塑。但是,当我们简单的对此套用,并下结论说律师场域的惯习就是对外部场域的支配逆来顺受的话,那么我们肯定会忽略了布迪厄构建惯习理论的真正意义。简言之,惯习虽然无时无刻不受到场域的型塑,但是在任何时候它都保有自己的创造性空间,也正因为如此,场域才会与惯习形成互动,前者也是通过后者才渐渐得以成型的。回到律师场域,我们正是要挖掘惯习在现今律师场域的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一俟上文所述,律师场域正在遭受着多种外部场域的侵害,而在其场域内部之中也出现了非场域内资本的争夺。在上文中,我们没有考察的就是这种外部场域是通过何者而得以侵入到律师场域的内部之中?现在,我们可以很确定的回答,正是律师场域内行动者的惯习为其大开方便之门。换言之,外部场域从来就不是直接的侵入,而是通过作为行动者的律师与外部场域间的深深的“合谋”而达致的一种入侵。正是这种合谋关系,外部场域的逻辑得以顺利的进入到律师场域,并为与其合谋的律师提供着其自身立足于律师场域中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却不是律师场域本身所承认的,而是其它场域对律师场域的支配。反过来,这种支配又因为律师场域中这些行动者的作法而得到了强化。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律师们总是希望用其所承办的案件标的额或收取律师费的多少,来证明律师的自身价值。这就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场域的逻辑标准。问题是:一名正在承办一起免费的伤害案件的律师,与一名正在操作收取百万律师费或标的高达亿元案件的律师,在律师场域中谁更具有价值呢?
  三
  布迪厄在谈到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时,曾说到:“我就是这么一个绝对不肯让步的倡导者,坚定不移,顽固不化(有些人也许对此迷惑不解,不过我相信,我的社会学不致于被怀疑为迎合任何既有秩序)……社会科学只有拒绝迎合社会让它充当合法化或社会操纵工具的要求,才能构成其自身。社会学家只能借助自己研究的逻辑来确立自身的地位。”[12] 布氏的此一知识宣言,足以惊醒迷雾中的律师场域。因为在受到外部场域支配这个维度上,学术场域与律师场域有着基本的共通点。律师场域必须建立其自身的自主性,并努力提升其知识、道德、技艺等法律资本,才能够抵御外部场域的支配。那么中国律师场域在上述背景中应当如何求得发展或建立自主性呢?我想邓正来教授在评论中国社会科学场域自主性问题时谈到的几个方面,能够推动我们的思考:一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对当下中国社会科学的状况形成一种集体性的清醒意识是极为重要的”;二是“对于这样一个复杂且需要进一步认识的问题,任何欲图‘一步到位’的根本回答都是对这个问题所具有的内在逻辑及其赖以为基的各个场域间复杂关系的无视”;三是“对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更具实践意义的则是将关注视角首先转换到其自身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个问题上来”。[13] 在我看来,律师场域的拓深发展首先需要作为场域内行动者的律师们,对其自己的场域结构与边界有清醒的认识。这种认识应当来源于场域内所有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往互动,在这种关系项中场域才得以凸显自身。虽然在对于法律资本的争夺上,上述主体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但是这决不是要将主体间彼此对立起来,而实实在在是一种共同的创造与进步。试想,一种新型业务的研究与实践,确实能够为开拓者带来业务上的繁荣并且可以暂时形成垄断。但是,其他的行动者会因学习而使这种业务得以普遍化,从而达到整个场域的提升。同时,又会有新的创造者试验他们的研究成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以为场域内的少数领先者对于其他人有着什么绝对优势的地方。不要忘记,他们为投入研究新问题而花费的资本是巨大的。而其他人则只需很少的资本就可以把这种成果学习过来(这是因为,用以学习这种成果的资本是无法与开拓时的资本相提并论的)。其次,律师场域的评价准则应当是对于法律资本的占有,而决不能是其它场域的标准。其实,这是自主性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律师场域的行动者需要严格固守律师场域内的规则(包括价值观念)。F A 哈耶克教授对于遵守规则的一个基本洞见,对于我们这里的讨论有很大的帮助。他认为,正当的行为规则在一个群体内得到普遍遵守时,群体中的个人会据此形成一个确受保护的私域,他们的行为预期也会得到稳定。而这又为他们获得充分的自由利用他们自己的知识进行创造提供了条件。整个群体也会因此得到维续和提升。律师场域中规则的作用与此相同,只有律师们固守规则、伦理和职业道德才会使得每一个律师都受益。如果不是因为少数律师为了寻求捷径而向官员、法官行贿、向当事人提供不法利益,从而败坏了整个律师场域;使得其他人不如此行事便无法展开工作。那么外部场域也就不会侵入进来,使律师场域名存实亡。可以想见,这些最早与外部场域合谋的律师,最后也只能落得自食其果、作茧自缚。犹如一个飞去来器,他们用自己仍出去的飞轮,最后又打回到了自己的身上。真是目光短浅又道德败坏。毋庸置疑,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很差的(相应的,法律资本也是很少的),这犹如福楼拜的小说《情感教育》中那位于松内先生:“于松内先生是位不成功的作家,最后爬上了文化事务委员会的负责职位,他利用他在这个职位上的权势,向他往日的知识场域中的朋友无情地行使着权威,他是那群作家中最具异治性的一个;然而按照文学场域的特定标准,他的作品是最差的,因此也是最没出息的一个作家,也正因为这个缘故,他最容易受到来自文学场域以外的各个方面的利诱。”[14] 自主性的律师场域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则与伦理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够抵御外部场域的诱惑和侵扰。当律师们都自觉的维护场域,不向官员、法官行贿、宁可不接受委托也不向当事人提供非法服务,那么从长远计,每一个律师的办案阻力也就相应的会减至最少。最后,我们应当认识到律师场域内价值传统的形成以及知识上的团结。研究这层向度,也是研究律师们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律师作为一种独特的人群,持有相同的价值范式、遵守共同的规则与职业伦理道德,这些质性能够使他们更加紧密的联合,形成一个知识与技能上的集体。关于这一点我想探讨一个制度或机制,即英国律师公会,它能够对我们的思考开放出一些路径。英国出庭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伦敦四大律师公会:“林肯律师公会”、“内殿律师公会”、“中殿律师公会”和“格林律师公会”,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这些公会为律师们相互交往提供了平台,这里我们关注几个方面:大学毕业生要想成为出庭律师,必须先在四大律师公会中注册为律师公会学员,然后接受培训;培训和考试方法是由律师公会中的组织机构,即律师总会来负责确定,而不是国家或大学;通过结业考试后,须在出庭律师事务所做一年的“实习助手”,在实习期间的后半年,他可以独立工作;律师公会的学员还须参加一定次数(24次)的“定期餐会”。举行餐会期间,出庭律师学员可以在期所属公会餐厅吃晚餐。确立这种制度的理由是,餐会过去曾是出庭律师与学员接触、探讨法律问题和讨论假设案件的机会。[15] 英国律师公会给我们的看见或许是,律师场域传统的形成,有赖于一种集体性的团契。在交往互动中,律师们彼此增进了解,场域感会在其中生成。一言以蔽之,律师场域感的形成,可以有效的对抗外部场域的利诱和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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