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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律师场域的自主性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以1994年最为突出的辩护律师被错误逮捕、羁押的现象,直至今日仍时有发生。这就为律师场域与司法场域的关系蒙上了一层更加隐秘的色彩。在这里只需言明一点:这种现象无疑使律师场域相对于司法场域的被支配地位更加明显。
  3.律师场域与经济场域
  律师是商人吗?在一篇题为“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律师职业伦理与理想重建”的文章中,学者吴情树写道:“律师是商人吗?每当我听到某某律师一年的年收入高达几百万元的时候,我经常这样问自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代商业文明导致的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使得律师变成了法务市场中一群特殊的‘生意人’,他们以追求财富最大化来作为毕生的理想。而现实生活中,律师确实扮演着出售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者的角色,他们就如其他服务行业一样,出卖自己的法律知识,获得当事人提供的货币,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季卫东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律师执业中,市场规律与职业伦理的二律背反问题,其中,特别触及了经济伦理与律师职业理念、共同体自律与伦理话语空间、中国律师事务所国营化和营利化(商业化)的关系,他通过论述,提出,应当在这种价值相对主义的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自由的、多样化的伦理性议论的场所和程序――而这又是经济伦理得以制度化的前提。也就是说,律师在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运作的同时,也应该受到自身职业伦理的制约,否则,正如德国著名的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那样,律师就会沦落为一群没有灵魂的法律专家。” [10]
  在现阶段,似乎没有人会反对“律师场域正在受到经济场域的支配”这个判断。“律师费”成为了疏通两个场域的关键性因素。进一步挖掘我们会发现,律师费的构成有两样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一为案源;一为当事人之满意。这两种条件共同构成了经济场域通过律师费这一中间环节侵入律师场域的利器。毋庸置疑,律师的工作肇始于当事人的委托。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无法从事相关活动。由于当事人握有经济资本,用布迪厄的角度来衡量,这种经济资本会转化为经济权力。难以对抗的正是这种经济权力,从取得案源的方式来看,律师掌握有法律资本,也即是转化后的法律权力,但是它远远达不到能与经济权力相对抗的程度。换言之,当事人的委托权对于律师来讲,是职业生命的源泉;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于当事人而言却不是惟一的需求(当事人至少可以寻求和解、调解等途径,即使是诉讼也可以不委托律师。当然,一些特殊业务除外)。相形之下,律师的法律权力必然不攻自破,败下阵来。记得阿克顿勋爵曾经谈到,权力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虽然他指涉的是政治权力,但是同样可以引起我们对一些现象的思考。一些律师为了获取案源,不惜对当事人卑躬屈膝、委曲求全。接受委托以后,面对当事人的种种要求(其中不乏一些无理甚至是违法要求,比较常见的是要求律师帮助逃避法律),又要尽量予以满足。按照委托的逻辑,尽力完成委托人的事务本无可厚非,但错就错在律师不应该放弃对法律的信仰(我在这里所言之的法律,绝非所有的成文法,而更多的是指正义)。发现并维护正义的法律是律师的天职,也是律师不同于官员、法官和当事人的独特品格。总而言之,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到律师场域与经济场域的区别,律师场域受到后者的侵袭、支配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律师场域内部的关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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