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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律师场域的自主性

  二
  律师职业有独特的运作机制和准入条件并且存在着对资本的争夺,其无疑是布迪厄意义上的律师场域。我们的分析工作,亦按照场域与惯习的逻辑予以展开。布迪厄曾指出如何对一个场域进行研究:“从场域角度进行分析涉及三个必不可少并内在关联的环节。首先,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其次,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或机构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亦即千差万别的性情倾向系统”。所以,下文将依照布迪厄的观点,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律师场域与权力场域间的关系——主要考查律师场域与政治场域、司法场域和经济场域的关系,因为后者占据着政治权力、司法权力和经济权力;律师场域内部的关系结构;律师场域内行动者的惯习。
  (一)律师场域与权力场域
  1.律师场域与政治场域
  律师的法律活动与政治活动密不可分,与政府部门打交到向来是律师的必修课之一。由于行政权在我国的重要地位,而且律师的工作有赖于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协作,所以双方的地位相差悬殊。这导致律师在行政权力面前势力微弱,作用也就更加的渺小。如果行政官员故意违法、违纪办案,则律师的工作几乎无法展开。比如,最为简单的工商登记调取工作,律师时常会遭到相关行政部门的无理阻挠。如果到外地调查难度也会相应的加大,各级领导审批、具体工作人员的不在场等等障碍不一而足。为了摆脱“应该办成的事件办不成”的尴尬局面,一些律师往往寻求所谓的曲线救国的路线,发生律师贿赂官员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时而久之,律师场域内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举凡与行政机关交往势必要寻求所谓的“关系”。不但贿赂官员从事非法行为,甚至连正常业务也要寻几分私情才落得安心。这导致了一种标准和资本的转变,以独立知识判断和业务能力为评判标准和行业资本的律师被悄然的否弃了,而偷偷运送到律师场域中的却是各种来自政治场域的官僚逻辑。这种外部的本不属于律师场域的官僚逻辑渐渐成为了律师场域的评价标准和权力资本。这虽然是一幅令人悲叹的图景,但是却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键的信息:律师场域虽然握有法律资本,能够据此形成一种对法律资本的支配权力,但是在政治场域内的律师场域却实实在在是被支配的一极。
  2.律师场域与司法场域
  律师场域与司法场域的关系颇为特殊。虽然说律师场域应该属于更广泛的司法场域的一个子场域,但是律师场域毕竟更多的不同于司法场域。在司法场域中,法官的地位尤为凸显。律师相对于法官而言,具有请求权、证明权等权利,但是却永远不会具有裁判权。“即使律师在诉讼中尽心尽力,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也完全有可能出现‘该打赢的官司打不赢’的尴尬局面(当然,这里并不仅仅指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况,也包括法官与律师在案件事实及法律解释上认识不一致等其他的情况)”[9] 律师们惊讶的发现,只要法官认定支持某一方,其总是能够在法律上给出一个逻辑自洽的判决来。这是最令律师难以龃龉的地方。长此以往,律师无法运用独立的知识预测案件的进程及结果。可以想见,与上述律师场域在政治场域中的情况殊途同归,一种外部逻辑侵入了律师场域。为了摆脱“聋子的耳朵”这种嘲讽却又并非毫无道理的比喻,进而凸显自己的作用,律师往往不惜寻求一种与法官零距离接触的非法手段。与法官拉关系、向法官行贿,甚至有的律师事务所想出了一种将刚毕业的学生送进各级法院实习以从内部打通各种关系或称为“人脉”的荒谬想法。法律本身所寻求的正义,在这种逻辑下完全被遮蔽了。在律师场域的内部流露出一种以与法院关系的厚薄来评价实力的黑暗逻辑。即使不是这样,也要优先将法官的言行奉为圭臬。这至少说明,司法逻辑已经或多或少成为了律师场域的评价标准甚至是金科玉律。律师场域相对于司法场域而言,再次成为了被支配的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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