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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律师场域的自主性

  作为本文的分析工具,我们主要介绍布迪厄从上述关系性视角出发而主张的两个关键性观念场域和惯习的逻辑。所谓场域,乃是“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4] 在布迪厄的视域中,一个分化了的社会,并不会像帕累托(Pareto)所认为的,是诸个庞然一体的集团。或者说,其“不是一个由各种系统功能、一套共享的文化、纵横交错的冲突或者一个君临四方的权威整合在一起的浑然一体的总体。”布迪厄认为,社会应该是“各个相对自主的‘游戏’领域的聚合,这种聚合不可能被压制在一种普遍的社会总体逻辑下”[5]这就是说,存在于我们观念当中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所有人固守一个价值范式、拥有惟一的道德判断、统合在一种权威之下、共享一套冲突整合模式的同质性社会。而是一种分化为知识、艺术、经济、政治、司法等等场域的,有着自己特色的、各不相同的秩序。场域有几项必不可少的特征:一是某种特定的吸引力,像磁场一样将这种力量强加在所有进入该场域的行动者身上,而这种力量的实质是一种关系体。场域的这个特征可以使我们知道,每个场域都有着自己的价值观和调控原则。在场域内的行动者都会遵守场域内的共有规则,并且把这种规则予以内化;二是在场域的空间限度内,每个加入场域的行动者会依凭自己的资本,根据自己在场域内所占据的位置进行着争夺。也可以把场域比喻为一个战场,“在这里,参与者彼此竞争,以确立对在场域内能发挥有效作用的种种资本的垄断——在艺术场域里是文化权威,在科学场域里是科学权威,在宗教场域里是司铎权威,如此等等——和对规定权力场域中各种权威形式间的等级序列及‘换算比率’的权力的垄断”[6] 场域及其特征可以告诉我们现代社会分化的一个基本面貌,但是如果我们只将目光停留在场域的逻辑上,难免要走到宿命论、实证论的立场上去。换言之,既然每个人都是场域的屈从者,那么就无法反思甚至摆脱场域的机械性束缚,而终其一生。但是,这恰恰是布迪厄所要否弃的一元论观点。而布迪厄的武器便是惯习观念。在布迪厄看来,惯习最为简单的表述似乎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惯习是“生成策略的原则,这种原则能使行动者应付各种未被预见、变动不居的情境……(就是)各种既持久存在而又可变更的性情倾向的一套系统,它通过将过去的各种经验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每时每刻都作为各种知觉、评判和行动的母体发挥其作用,从而有可能完成无限复杂多样的任务。”[7] 惯习观念的一项功能在于克服实证主义结构论。它突出了知识的观念构建品格,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复制。惯习是与创造力和想象力相关联的性情倾向。如果没有惯习的认知、解释、预测、决策等功能,想必一个场域也是无法形成的。但是,惯习却不是随意性的创作,它是受到场域的结构限定,而生成于历史过程当中(个体历史与集体历史)。这就把我们的讨论导向了惯习与场域的关系上,我们把目光稍稍回转到上文所讨论的布迪厄的关系性视角便可得知,只有在关系性的互动中,惯习和场域才能够发挥各自的作用。我们用布迪厄在芝加哥研讨班上的一段谈话来结束这一部分的讨论:“惯习和场域之间的关联有两种作用方式。一方面,这是种制约关系:场域型塑着惯习,惯习成了某个场域(或一系列彼此交织的场域,它们彼此交隔或歧异的程度,正是惯习的内在分离甚至是土崩瓦解的根源)固有的必然属性体现在身体上的产物。另一方面,这又是种知识的关系,或者说是认知建构的关系。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一个被赋予了感觉和价值,值得你去投入、去尽力的世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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