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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律师场域的自主性

迈向律师场域的自主性


戴兴利


【关键词】律师场域;自主性
【全文】
  导言:本文的问题参照与论述框架
  “律师,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颇受人羡慕又备受人非议的职业――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1] 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律师职业由恢复到发展再到初步的繁荣,确实积累了丰厚的经验并在知识上有所增量。但是,在全球化范式的参照下,经济、政治高速发展的今天,律师职业暴露出来诸多的问题,比如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律师为获得案源而与当事人进行非法行为、律师向法官行贿等等,四面楚歌。然而在我看来,上述问题还只是一般性的或者称为附随性的问题,真正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律师职业的内质——律师的价值、社会定位、功能等等,在理论社会学上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律师的自主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设想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从孩提时代经青少年、中年直到老年,我们对于自身的认知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少年时我们可能向往英雄、青年时又可能崇尚社会俊杰,人到中年发现自己具有既不同于往昔向往的英雄又不同于当今社会知名俊杰的特殊价值,并希望把自己的这种特殊价值加以发挥。到了暮年之时,我们一般能够很清晰的洞见到自己决然不同于他人的特殊价值之所在,并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满意的回想起一生当中由于发挥了自己的特殊价值而获得的快乐和成功;一是发现认识到自己独特品格为时已晚,一生把自己塑造成了别人,并且充满了矛盾与困苦。在我看来,我们的律师职业早已踏出了稚气的青少年时代,而正是处于认识自己的中年时期,这是一个非常微妙的时期,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特殊价值,并加以运用,定能够有所创造,反之,如果我们把自己的特点全部扼杀,进而生硬的型构成了他人,那么迟早会有暮年之时惋惜悔恨之泪。所以,如果将上述问题置换成一种浅显的话语,或许就是:律师,你到底是谁?
  正是立基于对些问题的考虑,我们希望能够在如此关键的时刻,为律师职业的发展做一些知识上的贡献。我们的初步结论认为,律师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要具备自主性这个层面。建立起了自主性的律师行业具有双重的面向:抵御外部各种因素的侵袭;在内部彼此的互动中提升能力。本文采用的分析工具,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哲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与惯习理论。在除本导论之外的第一部分,我们简要的交代了布迪厄场域与惯习理论的基本含义,并将其适用于第二部分具体对律师场域的分析。在初步勾划出律师场域内外部的关系结构之后,在第三部分我们提出了律师场域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即自主性的问题。当然,第四部分是一个简短的、暂时的尾论。
  一
  对于如何认识社会现象并对之进行解释,布迪厄向来态度鲜明的主张“要与常识决裂”。这里的“常识”所意指的是那些方法论上的一元论观点。比如,声称社会是具有“整体性、自调性和转换性”(皮亚杰 语)的结构/系统,并认定结构/系统具有先在性的结构主义;主张从互动过程中个体的符号使用为先决条件,心灵、自我和社会不是分离的结构,而是统合于人际符号互动当中的符号主义等等。华康德写道:“所有方法论上的一元论,都声称要确立要么结构要么能动者,要么系统要么行动者、要么集合体要么个体人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先在性”[2] 布迪厄就是要否弃这种常识性的一元论进路,取而代之以一种“关系的首要地位”,从而使上述结构与能动、集合体与个体等对立模式由于失去了其前设性的判断而不再成为问题或失去了效力与意义。犹如维特根斯坦的生动表述:“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会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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