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侵蚀公司意思自治的中国因素
意思自治概念源于西方,德国法学家对意思自治进行了非常完善的论述,将其视为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我国而言,意思自治是舶来的制度,受封建集权制、计划体制的影响,市场主体充分享有现代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权利还面临着各种因素的侵扰。就现阶段而言,意思自治在我国受到以下些方面的影响:
1. 所有制与国家意志
在我国现有经济体系中,公有制处于相当大的控制状态。公有制程度越高的社会,国家意志就越强。国家控股的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听命于国家,听命于国务院,听命于国资委,甚至听命于地方政府行政首脑,最终的股东是国家。如果国家正常干预,对整个经济及消费者是有利的。要防止国家意志变成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某些人利益,使消费者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2. 非公司化职能情况下的党政意志
公司的目的是谋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但在我国,公司还承担着党务职能、政务职能、工会职能等非公司职能,如在工会职能方面,公司虽然设有工会,但通常作用主要是帮助政府管理职工,而不是关注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工会作用应该强化,但不应该由
公司法规定。党政职能部门对国有公司、股份制公司的人事干预、经营干预也较为普遍,这使公司的意思自治受到限缩。
3. 垄断性与集团意志
垄断性行业由于存在非竞争性因素,容易受集团利益驱动。行业中的空段机构、垄断集团为了排斥竞争,获取超额利润,最容易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在垄断性行业公司的压迫不一定能自由地反映其法人意志,还可能受利益相关者、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
4. 公司的私有性与家族意志
私有企业、家族企业虽然实行公司制,但由于实际控制人是个人或家庭团体,在社会公共利益、他们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实际控制人会出现损害股东、债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私有化程度越高的公司越受制于个人或家族控制。特别是在转型时期的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宪政体制不稳定,司法不公,行政权力泛滥,往往导致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缺乏信心,这就会助使相当数量的私有性、家族性公司的控制人以追逐短期利益为经营宗旨,从而使公司的正常法人意志受到抑制或扭曲。
五、 公司意思自治的弘扬与扩展
公司是推动经济繁荣的根本性力量。如果没有现代公司组织的团队生产和新实施的技术创新,就谈不上现代国家的经济成长和社会成员的福利增加。而如果公司不能享有、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那么公司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将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并使投资者排斥采用公司形式。因此,以
公司法为主导的各类民事立法必须担负起弘扬和扩展公司意思自治的重任。应该说新
公司法在对旧
公司法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较大的扩展了公司意思自治领域。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弘扬和扩展公司意思自治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