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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

  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使公司保持必要的流动性资产,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了限制,公司出资必须达到公司法的要求底限。即使新公司法适应经济主体设立公司的便利大幅度降低了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但仍有限额要求,有限公司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情况下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根据旧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如不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效力。本次修订将此条删除,新公司法虽然仍然没有否认债权人在此情况下的权利主张,但要求债权人在合并时向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或者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公司债务应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职工利益的确保:职工可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劳动合同或公司的福利制度提供薪酬盒奖励。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合同,利益受侵害的股东有权通过谈判、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要求补偿。
  3. 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限缩
  现代公司越来越注重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由美国提出,后来扩展到欧盟。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组织,强调公司利益最大化是动机也是目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个人权益、公共利益越来越重视,这就要求以生产经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公司也需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职工人身安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承担社会责任,对其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回答都是肯定的,但是否写进公司法,目前还存在争议。我国公司法这次修订将其写进法条,学界认为这是一大进步。
  4. 基于规范效力的限缩
  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从规范本身的性质和产生的效力看,强制性规范必须遵守,任意性规范可以选择遵守。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都占有较大比重,强制性规范的比重甚至超过任意性规范。公司必须制定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遵守同一的会计制度等,这是强制性规范,必须遵守,没有选择的余地,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而任意性规范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进行选择,如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投资、担保,非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的人数等事项可由公司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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