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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

  ⑴ 有效配置资源:某些时候市场并不能完全发挥其产生经济效率的作用,同时市场主体本身的逐利性、资源的分配不均等因素都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当存在市场失灵时,政府有必要纠正市场失灵,使得公共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最佳配置。所以,政府不能放任市场主体在逐利的动机下不合理的占有资源,过度消耗资源,要对其实行适当的调节和控制,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福利的领域,政府应当积极履行其公共职能,加大投入,改善全社会的福利状况。
  ⑵ 实现公共利益:相对于政府来说,企业是“私利”的代表者。企业家们在制定决策或企业规划时,有时不会考虑到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从而忽略了其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矫正一些企业的不当行为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尽量减少“免费搭车”的情况出现。
  ⑶ 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是整个社会的信心。西方主流理论特别强调,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一个社会的进步、发展、繁荣,既要坚持社会公平,又要保证一定的效率。如果放任由公司意思自治,不但不能确保实现社会公正,而且还可能牺牲社会发展的效率。
  2. 基于股东、债权人、雇员利益平衡的限缩
  公司是由股东发起和设立的法人组织,公司财产的所有人和最终支配人是公司股东,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一方面需要向公司以外的市场主体融资,另一方面也需要和公司以外的市场主体发生各种经济关系(如货物买卖、租赁、信托等),这就表明公司的发展与债权人的支持紧密相关。公司作为从事团队生产的组织,它需要以人力资本为要素,因此,只有激发公司雇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司才能得到更好的、更长远的发展。但是,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雇员利益也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特别是在“委托—代理模式”下,不但存在代理人(公司管理层)代理行为的道德风险,而且也存在委托人(股东)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做出损害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国家就应平衡股东、债权人、雇员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是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还是委托人侵犯代理人的利益,国家都应依法进行干预。
  对大股东权力的限制:股东、债权人和雇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也确实存在不一致之处,会产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大股东容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自身也可能存在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道德风险,存在尽量压低、减少雇员薪金和其他福利的可能。当公司出现亏损或者管理出现了漏洞,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矛盾就会爆发出来。因此,公司法对这些情况要允许国家或司法机关进行干预,不能完全听任股东的意思自治。美国有的州的公司法规定,无论股东拥有多少股份,其投票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其目的就是限制大股东权力,防止滥用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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