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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

  2.  经营业务的选择自由
  在旧《公司法》框架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获得政府批准,且政府在批准时需核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这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实质上不能由公司自主决定。新公司法则完全解决了此问题。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由股东决定后写入公司章程,报工商局备案即可。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除特许行业需经过审批外,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完全由股东自主决定。
  3.  债权债务发生自由
  从罗马私法到近、现代各国民商立法,债权债务的设立、变更、终止在本质上就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结果。但随着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强化,以及法律对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重视,现代国家加强了对债务人资产、信用和偿债能力的监督,这就导致了债权债务设定的自由受到限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公司法,更是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等进行了严格限制。新公司法给予债权债务自由设定原则,在投资、融资、增减资本、对外担保等方面完全尊重公司意思自治。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其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资本的转投资而出现公司资本空洞化,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保证。但从法理上来看,投资的风险应当由股东承受而不应由政府限制,因此,此次公司法修改将其取消,但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对外投资的比例或程序。
  对公司的融资、增减资本,新公司法授予公司自己决定,政府不加干预。在对外担保方面,旧公司法不允许公司为股东担保,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股东的担保的无效。该司法解释使很多担保归于无效,导致大量银行债权无法收回。新公司法将公司的对外担保改为由股东自己决定,债权人如要与该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应该自己判断,自己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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