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文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20060400012)。
作者为法学博士,现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
宪法与行政法学。
虽然在行政裁量是否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问题上,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肯定的。但奇怪的是,对要件裁量的审查,学界和实务界都坦然接受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或错误”标准,而未有人质疑要件裁量审查不同于一般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此,笔者将另外行文展开讨论。本文中所指的行政裁量审查标准,仅限于已达成共识的“滥用职权”标准和“显失公正”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浙江省行政审判基本情况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二,2005年7月4日)。
1991-2003年,台州地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为6749件,占浙江省各地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数的21%,列全省第二位。特别是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异地交叉审判”模式以来,在审判实务上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相对比较独立。因此,笔者选取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实证调查对象。感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笔者实证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当然,本文的文责由笔者承担。
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案件,即使涉及对“滥用职权”标准与“显失公正”标准的运用,在判决主文部分也只会出现
《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一)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和第
61条第(一)项有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条款的运用比例,都扩展至法院在具体审查过程中,涉及判断行政裁量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情况,而不局限于判决主文中出现这两项条款的案件。
这里所说的规范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规定等制定法依据;而事实因素,则是指包括法律事实、生活事实(即个案中尚未被法律关注到的特殊事实)以及作为背景的社会事实(即管制环境、管制政策、行政惯例等)。
现场采访:时间为2005年10月28日上午11点20分,地点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办公室。笔者就此设计了3个问题,分别是:(1)行政审判过程中运用“滥用职权”标准多吗?(2)如果不多,您觉得原因何在?(3)如果要运用“滥用职权”标准审查,您觉得应该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沈岿:《行政诉讼确定“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Richard J.Pierce, The Inherent Limits on Judicial Control of Agency Discretion: The D.C.Circuit and the Nondelegation Doctrine, 52 ADMIN.L.REV.63.2000.
杨伟东:《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载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5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