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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础和保障

人民监督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础和保障


姜明安


【摘要】《监督法》规定的监督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和最近一些地方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对于完善我国现代民主监督机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它将使我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扎实地奠基于人民监督的基础之上,它将开辟我国代表制民主与参与式民主紧密结合的新型民主时代。
【全文】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该法分别于第14条、第20条、第27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听取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上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均应向社会公布。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监督法》的上述规定,向社会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关于中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为贯彻执行《监督法》,今年上半年以来,一些地方省市人大常委会,如北京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地方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办法,详细规定和细化了地方省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其行使监督职权情况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限及有关公开的职责分工。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开、公布,这种公开、公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人民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和行使对国家机关(包括一府两院,主要是政府)的监督权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古老的民主(如雅典民主)主要是直接民主,即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但是民族国家产生以后,直接民主逐渐转化为代表制民主,即由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称“议会”、“国民大会”、“杜马”、“苏维埃”、“人大”等),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在近代和现代国家,由于人口较多和其他各种条件的限制,代表制民主不仅是民主的必然选择,而且它在实际运作中也有着很多相较于直接民主的优势,如审慎(有利于民主与精英的适当结合,提高民主的质量)、理性(有利于防止直接民主可能随时煽动群众的激情和冲动,避免多数人暴政)、成本较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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