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国论
林川云
【摘要】传统社会以降,“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但重典治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往往难以完成统治者的决策预期,收效了了,最终难以逃脱成为历史陈迹的命运。在认清辨明重典给传统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同时,不应妄自断言仅是法典之严苛性造成了社会动荡,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步伐。反之,应当透过制度体表剥离并审视导致重典失效的权力结构、社会文化氛围、法文化为背景等要素群体,反思而进取,此乃是国人不可偏废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重典治国;传统社会;权力;法律制度
【全文】
传统社会以降,历代统治者依赖“以刑为主”的东方本土式法制路径,而“重典治国”现象在各朝不同时期也备受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而由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制土壤所孕育的“重典论”,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具备的意蕴是有差别的,对社会的作用力也趋于殊途。剥离纷繁的表象,抽取各式重典背后承载的法文化,“重典论”思潮似乎也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更新换代而彻底消褪,却成为隐性的法制因素,供给着目的论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影响着国人今日的法治进程。
故而,在不断辩证借鉴、汲取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思想经验,兼顾吸纳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的今天,归纳、总结重典治世所发挥之效用,使之浮于水面,愈加明确化,继而认清利弊,抽取其中的合理性因素,扶正法治化轨道,乃是国人不可偏废、僭越的社会工程。
一、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一)重典论之源流概要
翻阅中国历史,即可发现“重典治国”理论拥有厚重的人文底蕴。上古伊始,发端于礼、刑之中国法,在刑始于兵,刑、法并无二致的年代,实则反映着一部古人类社会群落逐步发展壮大的演化史。国家产生后,统治者为建立统治,维持秩序,启用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1]之道:邢之目的即为树立权威,使“民不敢犯”[2],“禁奸止过”[3]以确保有条不紊。从人类演进学的角度审视法源于刑之事实,也能窥见人类发展史乃至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诸多共性。
但中国法之流变有其自身的轨迹。重刑亦非万能,当鉴于史上因滥施刑罚适得其反,遭至民众反抗而湮灭统治权的事例,统治者蹒跚般学会,应在可控的范围内掌握权力行使的适当性,提出了以轻刑、仁政为表征的“以德配天”、“德主刑辅”、“一准乎礼”“礼法合一”的施政方针,缓和了阶级矛盾,为国家政治较为安定、经济得以渐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上升创造了有利的成长期,达到盛世。但是“约法省刑”之国策并非彻底游离于重典论设置的框架之外独立生存。于此相反,由于中央国家的形成从始便依靠着集权化的政府万能主义,决定了盛世亦当在此框架项下适度发挥而变形、衍化——其始终不能也不愿摆脱“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4]的行为范式,遵守“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5]之法则。看似重典论在法则中位居下位,然而其在较短时期内针对特定对象或为实现特定目标,从重从快,善于高速营建起“以刑去刑,刑去事成”[6]的初始局面,在稳定秩序方面,拥有毋庸置疑的高效性和合目的性,以至于可作为实施其他后续统治行为的有力保障……这些均是轻、中二典在“运行——收益”坐标系中考察时间占用、整体行为效率上无法比拟的。是故,重典治世绝非单纯仅在“乱国”发生,而有着更广大的作用空间和运行范畴。
(二)传统社会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