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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

  专利的创造性的要求可能对于传统知识获得专利保护会有障碍。创造性的分析涉及三个步骤,首先必须确定相关技术领域中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然后将该水平能力适用于特定的场合,其次考虑一些辅助性的经验因素,如长期存在但未解决的问题,商业成功等,最后作出判断。要确定相关领域中的一般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这必然导致确定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的发明程度就是一个非常不易的事情。其内在的困难源于决定谁是“熟练”的技术人员以及哪些构成相关领域技术的事实。那些代代相传的土著医药知识的权利人应该被视为该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吗?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传统知识一无所知的专利审查人员能够确定显而易见性吗? 在传统的判断创造性的因素中首先要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现有技术与专利保护要求的区别以及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 对于传统知识来说,如何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确实是一个问题,因为传统知识都是一种现存的知识,如果要对传统知识给予专利的保护,可能的选择就是把传统知识排除于现有技术的范围,这很像为某种目的而免除某种披露。在考量传统知识的专利可授予性时,我们是只需要考虑相关领域的非土著人是否认为该知识是非显而易见的,还是要考虑考虑该领域的土著社区的一般人员?
  对于商标来说,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商标保护似乎没有多大的问题,很多国家都适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保护土著人的传统知识。如澳大利亚,反对非土著人以土著艺术社区为代价制作和销售土著工艺品的首选法律就是使用证明标志,它可以作为真实性的商标。这些商标适用于土著居民的商品或服务。美国的印第安人艺术与手工艺品法也规定可以由印第安人艺术与手工艺品协会颁发证明商标。
  (三)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保护类型
  现代的知识产权要求创作者与发明人在寻求其权利保护时,必须选择某种知识产权权利类型。这些权利类型有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虽然,在传统知识的某些领域的利用方面,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利益分享”模式,但是那些可以获得利益的土著社区并没有被当作发明人,这些土著人之所以可以获得利益的分享,绝大部分是给予公平的原则。在Ayahuasca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虽然撤销了授予Ayahuasca植物品种专利,但是USPTO没有承认不能将专利授予对于土著团体有神圣意义的植物的主张。
  在某情况下,环境保护规则,而不是知识产权有可能是对此问题的最好解决之法。冈比亚、乌干达、喀麦隆、澳大利亚、圭亚那等就通过环境授权立法规范传统知识的保护。 与传统知识权利人要求向适应的,不能完全被传统的专利、版权以及商标全所覆盖的传统知识权利人的权利到底包含哪些内容是一个仍然需要我们仔细研究的问题,要确定这些权利的权利边界确实是一件困难的事。但是,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如果要对这些传统知识提供宽泛的保护,这并不会违反TRIPS的规定。同时,传统的侵权法也可以对非法使用传统知识的行为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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