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
曹阳
【摘要】传统知识能否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得到有效保护,学者对此一直争论不休。本文从主体、客体以及权利性质等角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保护进行相关比较,认为知识产权的主体概念大体上可以适应于传统知识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性质不能很好的适应传统知识保护的需要。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不会造成障碍,但不是保护传统知识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保护;局限
【全文】
一、传统知识及其特点
《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传统知识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对此作了如下说明:由经验发展而来的,经历数百年的时间适应地方文化和环境的,代代之间以口授相传的传统知识,倾向于集体共有,并且采取故事、歌曲、民间艺术、谚语、文化价值、信仰、宗教仪式、社区法、方言和农业实践等形式,包括植物品种和动物血统的发展。传统知识的核心是传统性。传统并不仅仅是针对时间而言,传统知识中的传统是指获得知识及使用的方式不同于当地人从西方科学中获得的知识,正如人类学家Krober所说,传统知识是当地人在长期生活中保留下来的一些必要的因素。这些因素不论是时间的传递,还是与一些变化因素的整合,都可以辨认并在持续发展中几乎是相同的,这些因素被认为是传统的。传统知识的传统性体现在它是与特定环境紧密相关的一种知识,具有显著的地方性和地域性,是特定人群为了应对特定环境发展起来的多样化的知识体系。该知识如果脱离其产生的地域和环境可能就失去了其特有价值。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保护相容性分析
从知识库观点看,知识是某论域中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状态的一种符号表示。传统知识作为一种集体知识,是一种表达符号。传统知识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特征相比较,其主要的不相容点在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专有性,而知识产权的其余特征与传统知识是完全可以相容的。传统知识作为知识,其无形性是不言而喻的。传统知识是存在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知识,其地域特征非常明显。但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专有性如何与传统知识保护相容,是这确实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大多数传统知识都经过代代相传,这些有经验发展而来的知识绝大多数已经存在多年。加拿大产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权改革框架》的文件,其认为难以对民间文学提供版权保护,其认为版权保护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 而传统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则是世代相传,早己进入了公有领域之中。但是有发展中国家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委内瑞拉就认为:应在TRIPS框架下建立一个强制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包括道德和经济方面的内容,适用于本土和土著社区的传统知识,并且承认有必要对集体持有者的权利进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