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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WTO法中的适用

  (3)争端解决过程中的诚信义务——必须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并禁止滥用诉讼权利。首先,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在韩国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被诉方并没有认为仅仅罗列被指控遭到违反的条款已经损害了其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因而专家组请求是可接受的。 但是在欧共体亚麻床单案中,专家组认为“未能在最低限度的意义上通过罗列违反的条约条款提出诉讼请求,当事方不能通过提及后面的书面陈述进行弥补。” 其次各方应在争端解决过程及时提供证据,作出书面陈述。在智利价格标签体系案中,专家组拒绝根据在中期复审之时才迟迟提交的证据对其中期报告作出修改,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定。但是正如在美国伯德修正案中专家组认为的那样,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存在且与请求专家组考虑的问题有相关性,即使举证期限已过,专家组可能仍旧会接受该证据。 在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中,上诉机构指出诚信原则要求申诉方和被申诉方都要诚信的遵循DSU和其他所涉相关协定的有关要求,该原则同样要求被申诉方合理地、迅速地将请求中的程序性缺陷向申诉方、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以便必要时该缺陷能被纠正,以确保争端解决。
  3.裁决的诚信履行义务。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有关执行一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方式”的最初决定,并因此就如何遵守DSB的裁决和建议的决定,都应由采取这些措施的成员作出。 按照DSU的规定,有关成员方应迅速及时地遵守DSB作出的建议和裁决。但是如果立即遵守不可能,那么有关成员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遵守。在欧盟荷尔蒙案中,仲裁机构认为合理期限应为该成员方在其法律体系下实施DSB的建议和裁决的最短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成员方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可能要承担补偿或中止减让的后果。
  四、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做好WTO法下的利益衡量
  WTO法自产生以来,一直面临着许多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在盲目追逐自由贸易的过程中,一个不负责任的WTO将阻碍民族政府为促进公共福利事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反对的声音主要集中在劳工、环保、卫生以及安全方面。 WTO法涵盖的范围太广,其必将面临众多的利益平衡。作为促进自由贸易的WTO法,其面临的需要平衡的价值主要在于自由贸易的价值以及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争议最多的地方。WTO法必须坚持自由贸易的价值观,但是必须赋予各国在劳工、环保、卫生以及安全方面的自主权利。但是我们必须注意隐形的贸易保护主义与真正有利于某种公共福利事业措施的区别。因而WTO法面临三种价值选择,自由贸易的价值、公共福利的价值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与保护人类的健康、消费者安全、环境、劳工以及国家安全是每一个政府的主要任务,一般认为自由贸易所带来的更好以及更廉价的商品与服务可以促进和保护这些公共福利的价值,因而,对于自由贸易的价值以及公共福利的价值而言,他们大致应该是一致的,只要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措施与WTO法一致,那么这样的为维护公共福利价值的措施应该就是合法的,但是在WTO法,许多隐形的贸易保护规则的存在需要采取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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