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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WTO法中的适用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为避免任意地以及不合理的歧视,美国应当向所有出口国提供相似的谈判达成一个国际协定的机会。 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采取严肃的诚信努力达成一个多边协议以保护海龟。也就是说,在履行WTO法的过程中,成员方在某些情况下有诚信谈判达成一个多边协议的义务。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并没有明确。
  (二)争端解决中的诚信义务
  1.争端解决机构的诚信义务
  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那样,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有诚信解释WTO法的义务。但是对于条约文本的重视并不意味着WTO青睐严格的约文主义,在美国310条款案中,专家组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提到的要素-文本、上下文、目的以及宗旨以及诚信原则,应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解释规则体系,而非一系列须按效力等级顺序进行的当个测试。 因而,诚信解释规则与其他规则是融为一体,互相影响。但上诉机构在海龟案中也指出,我们多次强调,这些规则要求审议文字的正常含义,按其上下文解读,并参照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解释。条约的解释者必须开始并集中研究要解释的文字。我们在上诉机构的很多报告中都能看到其对约文解释的重视,有些学者甚至戏谑道:“牛津字典变成了WTO的一个涵盖协定。”诚信解释的义务虽然要求重视条约的文本意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就只能止步于文本,WTO法作为如此庞大的体系,显然不可能每一个条文都意义清楚,有作者就指出,我们必须区分那些WTO的谈判者故意留下的模糊和WTO并不打算规制的东西。 因而,对于那些故意留下的模糊,需要诚信原则补充其漏洞。同时诚信原则要要求解释者在解释时遵守“时代性”以及“有效性”原则。
  客观评估原则。DSU第11条明文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估,包括对案件事实以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与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在智利价格标签体系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第11条的义务不仅仅是指对于证据的客观以及诚信的评估,同时其也意味着确保正当程序的遵守。如果专家组没有赋予一方公正的答辩权,那么他显然没有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正当程序是根植于诚信原则中的基本要求。 同时客观评估也意味着必须对所有证据进行评估。在韩国牛奶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有职责审查并考虑所有他前面的证据,而不仅仅是一方或另一方提供的证据。”
  有效解释原则。奥本海认为:“应当认为,各当事国是要使一个条约的条款有某些效果,而不是使它成为毫无意义。因此,一种使一个条款成为无意义或无效果的解释是不允许的。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称,专家组的做法,未能对WTO协定的所有相关条款,赋予其意思和法律效果,这违反了条约解释的有效原则。 这一裁决为美国条形管案的专家组援引。同时在加拿大专利案中,专家组驳回了一种有可能使TRIPS协定的部分规定多余或无意的主张,上诉机构也支持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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