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ulf of Maine案中,国际法院认为禁止反言原则与诚信原则是相连的,其认为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反言的概念都来自于诚信以及公平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WTO法中各方对于这一根植于诚信义务的原则能否适用意见并不一致。在欧盟糖补贴案中,欧盟认为禁止反言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因而,这一原则各成员方在按照DSU3.10条进行争端解决时就必须遵守。 但澳大利亚并不认同,它认为禁止反言虽然与诚信原则相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成员方可以利用禁止反言原则来反击另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禁止反言并不是一个解释的习惯国际法。 在阿根廷家禽案中,阿根廷指责巴西在南方共同市场提起仲裁后仍向WTO提出诉讼,违背了诚信原则以及禁止反言规则,但是专家组驳回了阿根廷的观点,认为巴西完全可以在WTO起诉。 上诉机构也指出,我们同意专家组对此问题的看法,在WTO的争端解决中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远未清楚。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上诉机构从未使用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可能将限制WTO成员方提出争端解决的能力,我们并没有看到DSU有限制成员方提出诉讼的规定。因而,即使假定禁止反言的原则可以在WTO适用,其范围将也是非常有限的。 在WTO法,DSB并不打算将之运用于争端解决中,因而,在WTO法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将是非常有限的。
欧洲初审法院认为保护合法预期的原则是国际公法诚信原则自然的要求。 在WTO法中,对于是否保护合法预期,各方的看法并不一致。争议的问题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31条的“诚信解释”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必须考虑各方的预期?对于条约的诚信解释是否意味着条约文字,各方意图以及预期需一致?对此上诉机构与专家组有较大的分歧。专家组试图在两个案件中将保护合法预期纳入WTO法中,但是都遭到上诉机构的抵制。在印度专利案中,专家组引用GATT的实践后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表明在解释条约时必须考虑各方的合法预期。专家组认为,保护合法预期是GATT的原则,它对于多边体制的稳定与预期非常重要。 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解释合法预期的意义时走的太远,偏离了条约文本的内容。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误解了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下合法预期的定义。条约方的合法预期应反映在条文本身的语言当中,条约解释者的任务是审查条约的文字从而决定各方的意图。这应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条的规定予以解释,但是该条约显然没有要求也没有允许加入条约文字中并不存在的东西或各方并无意图的概念。 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诚信解释并不包括探求条约方的合法预期,除非这些预期已经包含于条约的文字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是否将合法预期纳入诚信原则是态度差别较大,专家组采取了一个更加开放的态度,而上诉机构似乎更拘泥于形式以及文字上的解释,采取了机械的约文主义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