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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WTO法中的适用

  在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中,专家组认为TRIPS协议第7条为诚信原则的一种形式(form)。该条规定的是TRIPS协议的目的,其内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7条为统领TRIPS协议的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通过将TRIPS协议第7条解释为诚信原则的一种形式专家组将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规则纳入诚信原则,将利益衡量的观念引入到了WTO法的诚信原则之中。
  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3)(a)规定:“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该条款是否为诚实原则的一种形式,各方似乎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此条的讨论争论出现在在美国热轧钢案中,日本认为美国的在反倾销中仅仅基于管理反倾销规则的不同而对各方在不同的案件或在一个案件中区别对待的做法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美国并不认同这样的主张。对于此条是否为诚信原则的表述各方对此并没有达成一致。但是有学者指出如果上诉机构对于该条进行解释,它有可能将之解释为诚信原则的表达。 因而,如果我们认可此条为诚信原则的一种表达,那么就意味着在WTO法中诚信原则包括公正(impartial)以及合理(reasonable)以及统一(uniform)等含义。
  反倾销协定第3.1条所要求的“客观审查”意味着成员方在审查过程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以及基本的正义。 在这里,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自己的解释,将客观(objective),正义(fairness)等概念与诚信原则融为一体,同时强调使用这些原则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在美国热扎钢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反倾销协定附件2的第2条含有诚信的因素,其认为这条为诚信原则的另一个具体的表述。该条要求调查当局不能要求应诉方对问卷的回答采取特定介质,如果这种方式施加了不合理的额外负担以及不合理的额外成本的义务需要他们考虑进行利益的衡量。
  另外,WTO法试图将包含于传统诚信原则下的一些概念,如禁止反言、约定必须遵守、禁止权利滥用以及保护合法预期等纳入WTO法之中。虽然这些概念在传统的国际法下被认为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但是在WTO法下各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约定必须遵守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各方基本没有争议。在美国虾案中,专家组认为约定必须遵守为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各方必须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在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条争端案中,专家组认为,TRIPS协议第7条为诚信原则的表述,这一原则的适用之一,即众所周知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同样在美国虾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禁止权利滥用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在WTO法,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都明确肯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诚实原则的具体适用,因而,各成员方必须遵守该条的规定,在行使选择权时必须公平。但是对于禁止反言以及保护合法预期,各方有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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