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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分权制衡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可见,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入库、发放、监督,都应该由不同部门各自负责,这也符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权、入库权、发放权、监督权这四种权力的配置,应该遵循分权制衡的原则
  二是效率原则。政府各部门设置是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让其专司某一方面的职能,比如财政部门负责整个政府的收支管理,税务实部门负责整个政府的税费征收职能。每个行政部门都是有效率的,这就需要比较谁的效率最高,就取最佳的。
  三是社会公平原则。中国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东西差距都比较大,行政权之间应该相互制衡,在社会保障费的发放过程中要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认为,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入库、发放、监督四个方面的权能统一由一个机关行使是不合时宜的,不符合中国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现实的,即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根据国务院在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这种设置“双轨制”的因地制宜的征收方式在我国转轨时期是有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的,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保障费开始时都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慢慢的由一些省市开支转变成由税务部门代征。现在,全国有17个省和2个副省级市由税务机关征收,其他的省市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它们所占的份额是差不多的。
  但也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不统一,缺乏法律保障;名义上由税务机关征收,实际上只给税务机关代征权,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征管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的监督;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缺乏上级机关的指导和协调;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影响征缴工作。
  目前由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双轨”体制,显然在未来制定法律时是不合适的,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全国实行一个不统一的征收体制。社会保障费征管体制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国家需要从长计议,我们要考虑未来怎么能更好、更有效的管好社会保障基金,怎么样能够让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更安全、更效益。
  从权力制衡、效率、公平和现实诸多因素的综合考虑,社会保障费只能由一个单独的部门来征收。虽然由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征收各有其利弊,但两者相比较,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好处要多于劳动保障门征收的好处。因此,我赞同社会保障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其原因主要是:
  第一,社会保障费具有财政税收的性质。其实,有不少人忽视了社会保障费具有财政税收性质的实质,因此去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费是很庞大的,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社会保障预算已经纳入公共预算的范畴,当社会保障费发生缺口时财政是要弥补。从长远考虑,应立法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我国税费主要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除了征税以外,还负责在一些费的征收,比如: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管理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等好几种费都是由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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